住院治疗期间,精神病患者张某在进食时突发噎食,经抢救无效不幸哽死。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就此,张某家属提起诉讼,向医院及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5万余元。6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在上月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及医院共赔偿张某家属49万余元。
法院认定,2024年7月17日,张某因食用酒精引起的精神性障碍疾病,被家属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7月21日11时,张某在吃饭时突然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去世。9月29日,当地警方出具调查结论,张某系哽死,其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今年3月,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医院对于患者躯体疾病情况未能及时邀请会诊;在精神专科医疗和护理方面,未结合患者入院后病情持续不稳定情况,及时予以噎食风险评估,并针对噎食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患者在进食时突发噎食没有抢救成功,造成患者哽死的严重后果。因此,医院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基于多方面因素分析,鉴定认为,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介于次要至同等作用范围。
某医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40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去世,经司法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过错责任比例,医院在张某入院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医学检查,其对张某身体疾病掌握情况要比家属更了解,对死亡原因是否需要尸体检验更具有专业性认知,但医院并未及时提出并进行医学检验。张某系精神病患者,其本身就具有哽食风险,医院未做到有效的防控措施,导致其哽食死亡。综合现有证据等,法院酌定医院的过错比例为45%。
因医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张某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在认定各项损失后,今年5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0万元,某医院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剩余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481.8元,驳回张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