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思渊谈明清江南土地制度中的国家与市场
2026-06-21 09: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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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渊(蒋立冬 绘)

赋役制度和土地市场是明清社会经济史中很核心的两个议题,历经三四代社会经济史学者,已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今年3月,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赵思渊出版新著《协同演化:清代江南的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不同于既往研究,这本书将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试图回答两种体系的演变是如何在一个整体的社会环境之中发生的。在赵思渊看来,赋役制度有其政治结构内在的演变逻辑,地权结构也有经济发展内在的演变逻辑,二者“相关”,但不是“因果”,他以“协同演化”来表达二者的关系。

近期,《上海书评》专访赵思渊,从“一条鞭法”“摊丁入地”谈起,以江南普通小民的经济生态为例,试图向读者呈现,在官方税制改革与民间土地交易的双向拉扯中,基层民众如何在规则与权宜之间谋求生计,地方社会又如何被时代的经济结构与制度变迁所塑造。

《协同演化:清代江南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赵思渊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6年3月出版,410页,89.00元

谈到明清时期的土地与赋税问题,最广为了解的一个概念可能是“摊丁入地”。因为这一直是中学历史教学的授课内容,通常的解释是将“人头税”摊入“土地税”。但在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对此似乎有更为复杂的解释?

赵思渊:土地制度在整个的中国古代制度史里一直居于基础性的位置。十九世纪之前的中国总体上来说是以农业社会为主,国家统治的财政基础主要来自乡村(但不能简单视作农业税或土地税)。因此,土地制度决定了国家以何种形式从乡村社会汲取经济资源,维持其统治。而对乡村社会来说,如何参与到土地制度运作中,也影响了其社会秩序和经济行为。

就明清历史来说,的确“摊丁入地”是土地制度中最著名的一个概念。这个制度之所以有名,大概主要还是因为出现在中学历史课本。中学历史课本对此一直有一个论述:“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两千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但这恐怕是个很含混的说法。

总的来说,“摊丁入地”应当视作一个漫长的赋役制度与土地制度演变的尾声。这个演变过程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江南一系列具有一条鞭法精神的赋役改革。其制度上的后果,则是地方政府越来越依靠土地数据进行财政上的会计核算,摊派各种需要汲取的经济资源。

实际上到了明末清初,至少就江南而言,“丁”这一概念的主要内涵是纳税单位,而且很多时候这个纳税单位也是依据土地进行核算的。这一点何炳棣、刘志伟等前辈学者都做过清晰阐述。因而到了雍正时期,“摊丁入地”只是将原本都依据土地进行核算的“地银”与“丁银”进行了会计上的归并,形成了“地丁银”这一新的赋税名目,并且一直延续到清末。

这个简单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明清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当中很多概念具有丰富、动态的制度内涵,仅从字面理解,容易产生误读。过去的三四代社会经济史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以厘清制度与概念的内涵。我在这本书中所希望推进的工作是,将这些制度内涵的解释,与乡村经济行为结合起来,进而从江南乡村社会的角度看到近代早期中国的“国家与市场”。

也就是说,“地”和“丁”的概念在赋役制度中都不能仅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那么,田赋、土地税、农业税,这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赵思渊:的确,这是研究传统中国赋役制度史中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有一些制度史中传统很久远的概念,可以用现代的词汇去比照以帮助理解,但是内涵相差很多。田赋这个概念历代都有,但和我们在现代财税制度下所理解的土地税和农业税都有不同。土地税的税基是土地价值,农业税的税基是农业产出。田赋的内涵则是复合的,我想可以简单概括为:以土地为核算依据,汲取王朝所需的经济资源。

比如我们看《明史·食货志》:“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而夏税秋粮的内涵,则包括米麦、钱钞和绢。但我们也不必将这理解为所谓的实物赋税,因为《食货志》随后又具体罗列弘治时会计的两税名目,夏税有:大小米麦、麦荍、丝绵并荒丝、税丝、丝绵折绢、税丝折绢、本色丝、农桑丝折绢、农桑零丝、人丁丝折绢、改科绢、棉花折布、苎布、土苎、红花、麻布、租钞、税钞、原额小绢、币帛绢、本色绢、绢、折色丝……

为了避免啰嗦,秋粮的名目我就不再列了。其实这个清单的意思是,依据土地核算的赋税陆续形成了各种名目,在不同地方征收。其中一些名目本来就是折算形成的。而且这个清单在此后其实还会继续变动,它们都算作田赋只是因为它们都摊派到土地上核算征收。

鱼鳞图册

您在“导言”中说“清代的赋役制度框架是在明代一条鞭法的‘延长线’上发展而来”的,这一过程的核心是什么?是因为折银征纳使得人身更加自由,于是土地成了征收赋税的最主要对象吗?

赵思渊:当我们谈到“一条鞭法”,关注点很容易落在用白银征税这件事上。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变化。但是以白银缴纳赋税这一现象本身,并不足以深刻改变赋税体制。事实上,“一条鞭法”改革的核心在于,它深刻地调整了赋税运作原理。“一条鞭法”改变了国家从百姓那里汲取经济资源的方式,也改变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些道理,之前刘志伟老师的研究已经做过充分的阐述。

我想进一步解释的是,“一条鞭法”的改革逻辑并没有随着明清易代而中断。实际上我们在清代前期江南所观察到的一系列赋役制度改革,都与“一条鞭法”有着内在延续的逻辑。例如康熙初年的“均田均役”,再到我们熟悉的“摊丁入地”,再到乾隆时期的“顺庄法”,都在强化两种赋役制度原理:其一,基于土地核算所有地方政府所需的经济资源,不论是合法的,还是法外的;其二,地方社会形成一套成熟的赋税包揽体系,承担着赋役制度运作。虽然官员、士绅总是将包揽组织视作负面的、非法的,但实际上又离不开他们。

十八世纪是这样一种制度框架最为稳定的时期。十九世纪之后,先是货币通缩与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萧条(学界通常称之为“道光萧条”),然后是太平天国战争对整个江南社会的广泛冲击,国家的财税体制和税收结构随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江南的田赋收入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在不断降低,厘金等新型税收则在不断增加。

总的来看,十六到十八世纪是传统中国赋役制度与土地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阶段,有其内在的演变逻辑,并不因王朝易代而改变。很多明代中后期开启的制度变革,最终在清代发展成熟。这个历史过程并没有因明清易代而中断。

书中涉及社会经济史中另一个讨论很多的概念是“一田两主”。这个概念对于很多读者来说可能是陌生的。您在书中将其解释为“权益组合”,可以进一步解释吗?

赵思渊:从字面意思来说,“一田两主”的含义就是一块土地有两个业主。如果我们现代读者想要理解其中的难处,只要想象一下如果一套房子可以办两个房产证的话,肯定会造成不少麻烦。实际上明清不少官员和士绅都批评这种现象,认为会造成拖欠赋税,以及产权纠纷。在后来的经济史与法律史研究中,的确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现象给传统中国农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但是大量史料向我们证明,至少在十七世纪之后,“一田两主”现象在中国各地广泛存在,无远弗届。因此,我们就不能轻易地否定这种经济行为,而是要思考这种经济行为在市场运作与社会秩序中的合理性。由此我们才能理解过去几百年的时间中,前人为何总是以这种方式处置土地权利,以及各种衍生的产权问题。

我先做一个简短的解释:“一田两主”乃至“一田三主”实际上可以认为是将土地产权股份化,从而可以在不同的权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分配、转让,让很多人可以用比较低的成本参与到市场交易中,调整自己的资产配置。这其中承担赋税缴纳责任并获取少额田租的那一份通常称为“田底”,不承担赋税责任并获取大额田租的那一份则称为“田面”。在各地还有很多不同的称呼,不一一列举了。可以想见,“田面”更容易交易,市场价格也更高一些。但持有田底则在官方登记中具有业主的身份,在社会秩序中有一些其他的意义。

这样解释肯定会有人提出批评意见,强调产权交易中社会身份的差异,或权力关系的不对等,以及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特殊性,并因此对中国本土的市场经验持负面或批评的态度。这些情况的确存在,但可能我更看重一个经济体系的内在活力如何发展,而不是能否对应于某种理想型概念。所以我在书中使用“产权”“土地市场”“市场经济”等概念的时候,倾向于将这些概念视作一组经济行为的连续光谱,不同社会情境中的人们,其经济行为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组合。

清代画家徐扬所绘《姑苏繁华图》局部

可否结合契约等文献记载举例来讲,倘若一位江南小民想要以不多的成本参与土地经营,他所面对的经济情形是什么样的?

赵思渊: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生活在十八世纪江南乡村的小农,他手里只有很少的一笔钱。他很可能去买一块田面,相较于购买完整地权,这更便宜,并且不必承担田赋。同时,他还可以再以佃农的身份去承种一块土地,或者茶园等等。这肯定是一种很辛苦的生活,但相较纯粹佃农的收益会更高一些。我们还可以设想另一种情况,一个仅持有很少土地的小业主,当他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将土地拆分成田底、田面,甚至再将田面拆成多份,或者转卖,或者典当、抵押,从而可以灵活地获得资金,不必一下子将自己的土地卖掉。如果有一天他确实要放弃这块土地,就会和原本抵押贷款或买走田面权的买方再签订一份补充契约。在江南这份契约通常叫做“加叹”或“找绝”,契约会声明原业主放弃所有土地权利,承买方则会再支付一笔费用,获得完整的土地权利。这笔费用称为“找价”。

这些都是在当时条件下有效的融资手段。虽然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这些交易好像是“混乱”的,土地权利的出让者可能处于不利的位置。我的看法是这需要在具体的情景中去讨论。我的书中有一章就是分析地权交易中各方的关系,从中我们能看到很多土地交易的确是基于市场理性达成的。

这里卖家能够向买家寻得找价的逻辑是什么?

赵思渊:最初的原因可能也是赋役制度上的。按照明代的黄册编审制度,每十年进行一次户籍的“人丁事产”的登记。这十年之间民间的土地交易也都要到这个时候才能完成户籍登记的转移手续,也即“推收过户”。所以可能原业主在黄册编审之前还要代替买主承担赋役责任。这就使得“找价”有了经济和道义上的合理性。

清代废除黄册编审之后,“找价”的习惯在很多地方仍然保留下来。这既可以从经济学来解释,也可以从社会学或道义经济来解释。

从经济学上讲,这涉及如何确定土地的完整价值。也就是说,第一次的交易价格不一定是土地的全部价值,只是其价值的一部分,直到签订“找绝契”才说明买家彻底买走了这块地。它将土地完整价格的交易过程拉伸到五六年,甚至有时候是十几年。这就意味着,这么长时段的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有很多灵活选择。

从社会学或者道义经济层面的解释是,在乡村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谁持有土地,就会被认为是相对强势的一方。在同一个乡村社会中,强势的一方基于道义责任应该帮助或照顾弱势的一方,直到这个人和他原本的土地完全切割。

关于这个问题,岸本美绪曾经引用过明末士大夫陈确的一个讨论。陈确设计了一个对话,一方支持找价,而另一方反对找价。

支持找价的观点认为,这代表了“乡旧”之间的联系,所以买方应该“宁失财产,毋失乡旧”。反对找价的观点认为,祖先的田产本就尽量不要出卖,所以“宁赎毋加”。出卖田产者的责任是尽可能赎回田产,而不是寻求找价。

陈确的观点是调和论的。他认为卖方能将田产赎回当然是好事,买方应当予以支持;找价则是不得不如此的“苦事”,买方也应当体谅。所以“产有以义赎,有以义辞;有以情赎,亦有以情辞”。

这当然是一种儒家的价值观。更值得注意的是,晚明地权结构的变化如此活跃、复杂,从而引起了士大夫的关注,需要在儒学伦理上予以解释,以协调儒家伦理与现实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

类似找价的问题,明清土地交易中还有另一种情况,也涉及如何理解社会伦理与市场理性的关系。当时的土地契约中常常会写一句话,声明:在卖给买主之前,他们询问过亲邻。也就是说,因为我的亲戚邻居都不买,我才卖给陌生人。似乎这里就存在乡村社会伦理对自由交易的约束。

对这样的文本,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乡村社会的伦理关系对自由市场有约束,因此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另一种解释认为,这类说法最初也许有实际意义,但后来就逐渐演变为套话——大家都在契约上这样写,但并不代表大家都这样做。契约要能证明产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规范。这种格式规范当然是有模板的。明代中后期出现了称为日用类书或万宝全书的文献,就是教授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知识。其中通常有一部分内容就是如何书写契约。但一个人照着其中的模板写“尽先亲邻问过”,是否一定这样做过呢?可能未必。

我没有考虑倾向于哪一方的解释。我想,既然有询问亲邻的表述,说明至少这种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是存在的,且不论它是否产生了实际影响。另一方面,我研究清代的徽州文书时发现,实际上已经有非常多契约不写这句话了,这至少说明社会伦理对于土地交易的约束是逐渐淡漠的。

《乾隆八年江万清立卖契》,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藏

刚才的举例中您提到了田面所有者不必承担田赋,这里请您解释一下何谓田底、田面,以及其所包含的经济意义。

赵思渊:傅衣凌先生最早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注意到“一田两主”的问题。也就是他著名的论文《清代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这篇论文中傅衣凌先生引用了《天下郡国利病书》中福建南平的一段史料,讲到当地有“苗主”和“赔主”,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田底主和田面主。

前辈学者对田面如何形成有一些不同的解释。较常见的解释是佃农改良、开发土地后,获得了增值部分的权益。这部分权益在契约中常常称为“粪土”“力坌”,可以交易。佃农也就成为“赔主”或“田面主”。杨国祯、赵冈等前辈学者都侧重从这个角度来解释。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明代士绅所具有的优免徭役特权,使得很多人将自己的田产投献给士绅、豪户,从而躲避徭役。这些土地实际上还是由投献者自己经营。这也促成了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化。例如吴滔老师在他的研究中就做过这方面的解释。

到了清代,各地之所以都广泛采取这种“田底—田面”分离的地权结构,可能也有赋役制度上的关系。清代地方政府所登记的户籍,很多情况下是纳税账户的意思。一个户籍登记中的名字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宗族、祠庙,或其他社会组织。所以农户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社会联系,将自己名下的田产“装入”某个户名登记交税。在这种制度下,一个业主如果要分割处置自己的土地权益,承担赋税责任的田底仍然保留在某个户名之下,田面权则可以不断交易流转。清代的这种赋役制度结构中,地权结构的分化、流转是比较便利的。

傅衣凌先生

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地”,以及本书最后提到的刚毅南巡案,从改革的动因上讲,国家都是想要解决制度上或事实上存在的土地、赋税不平等问题,“大小户”可谓典型。但屡经改革,士绅身份始终在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中有其特权。如何解释这一问题?

赵思渊:整个清代来看,上缴中央政府的正额赋税——主要是地丁银和漕粮——士绅和其他纳税者的区别不大。并且清初占领江南之后,很快就废除了士绅在赋役上的优免特权,施行所谓“一体当差”。清代士绅并没有国家制度层面的正式的赋役特权。但是赋税缴纳有很多中间环节,也因此形成很多附加费用。例如乾隆时期漕运的成本不断增加,负责运输漕粮的运军不断要求地方上增加运费,这些都摊派在漕粮上。这些附加费用不在中央政府的经制之内,士绅凭借其政治身份,与地方官之间就有很大的议价空间。另外,哪怕是同样数量的赋税,缴纳方式也会造成负担的差异。清代名义上赋税征收是“自封投柜”,也就是纳税人自己带着银子到州县衙门,投到一个柜子里,然后领一份收据,证明自己完税。但是胥吏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动手脚的地方很多。比如挑剔纳税人的银子成色不对,要到指定的银匠处熔铸,当然就要多收费用。或者收粮食的时候要量斗压实、满溢出来才算足额——史料中管这种做法叫“踢斛淋尖”。更不必说亲自前往州县交税还有时间成本,有的农户要在县城等好多天才能轮到自己缴纳税粮。这对普通农户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

有科举功名的士绅则可以运用各种方式绕过这些麻烦的环节。他们可以直接面见州县官,或者平时就和负责收税的胥吏领袖(漕总、总书)很熟悉,自然就免去了这些中间环节,减少了纳税中的附加费用。而且他们拒绝承担的那些附加费用,往往就要转移到那些没有议价能力的普通农户和小土地业主身上。这都造成了实际赋税负担的差异。

普通纳税户的办法则是寻找包揽。比如“歇家”收取一些代理费用,凭借他们和胥吏群体的关系,完纳税粮。在华南,宗族祠堂包揽税粮甚至是得到政府许可的,也就是“粮户归宗”制度。徽州有很多赋役合同,也是约定宗族成员轮流承担宗族的赋役责任。江南还有很多农户委托有功名的亲友代为缴纳税粮,也是为了省去中间环节。到了道光之后这甚至变成惯例。我在书中引过一个清末的社会小说情节,其中就讲到年轻士人一旦得到举人功名,很重要的收入来源就是包揽漕粮。

十九世纪之后,因为白银价格波动或供给不足的原因,有时州县征税是用铜钱。那么银钱比价定到多少合适?这其中又有很多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士绅可以要求按照市场价格折征,普通纳税人则可能必须按照官定的折价缴纳。这就更加剧了赋税负担的不平衡。

在士绅群体内部,议价能力也是不均衡的。有更高官位的人,特别是在京师做官的人,其家族在与州县官协商时当然占据更有利的位置。或者有的士绅平时就注意结交胥吏,也会获得优势。所以,晚清江南史料中所说的“大小户”不是制度性的,也不是纯粹依据财产划分。而是强调有些家族在地方社会形成了非正式但可累积的政治优势,从而加剧了赋税负担的不平衡。

新书标题中使用的表达是“土地市场”,此前的研究更多使用的是“地权结构”。若以市场来论,如何描述传统农业经济社会中明清江南的土地交易,它受到哪些制约?

赵思渊:对于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而言,“土地市场”是最近十几年才被广泛使用的词,此前研究更常使用的是“土地关系”或“地权结构”。传统上大家并不认为前现代中国有一个土地市场。在理想的预设中,土地市场应该是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具有基于市场理性的定价机制。我们的确无法证明每一笔交易都严格符合自由定价和市场理性,其中肯定会受到社会伦理关系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当人们想要出售或购买土地时,他们总有办法能够做到这一点。所以我仍然认为明清江南存在着活跃的土地交易市场。

这可能是近代早期江南历史经验很重要的启发。以比较的眼光来看,十七到十八世纪江南的农民的确以更具能动性的方式从事土地经营,形成了丰富的产权处置方式。而在同时代欧亚大陆的很多社会中,农民想要自由处置土地仍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的事。所以我们评估中国历史上的市场发展,需要用相同的时代标准去比较。如果我们以十九世纪之后欧洲的产权结构与市场发展情况去批评十八世纪之前的江南乃至中国,在方法论上显然是有矛盾的。

即使仅从经济逻辑来看,土地是一种非常特别的生产要素。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大宗土地交易在政治上和社会舆论上也是颇为敏感的,因而也存在非常多市场理性之外的影响因素。自由交易的“土地市场”可能更多是一种理想型概念,可以方便经济学上的讨论,但不等于实际的经济运作。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贡献则在于,用很多历史经验去检验、校正这个经济概念。

从生计角度来说,在传统乡村社会,有了这个手段,人们可以更灵活地通过农业经营来获得收益。这毕竟是给了更多人发挥能动性的机会,而不是压制生产经营上的能动性。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通过将产权分成不同的股份进行分配和交易,优化资产配置,有助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这是一种有效的市场手段。“一田两主”的形式恰好体现了传统中国农业经济中的市场经济形式。《剑桥中国经济史》第八章总结十六到十八世纪的中国是“市场经济的成熟”,至少就土地经营这部分来看,这是一个适切的概括。

清代画家徐扬所绘《姑苏繁华图》局部

江南的赋役制度和土地市场是明清社会经济史中很核心的两个议题,过去更多的是分而论之,您在本书中将二者统摄在一起,并以“协同演化”来说明它们的关系。“互动”“因应”大概是史学研究中相对更常见的用以描述关系变化的表述,也很容易放在这里去理解赋役制度和土地市场的关系,您使用“协同演化”有何特别的意味?

赵思渊:在撰写这本书时,我思考的是,国家的制度实践如何面对变化中的社会经济条件。容易理解的是,一个前现代国家的统治逻辑肯定不是思考如何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可以合理悬想,明代官员当然不是因为看到白银流入和地权结构变化,才要推动“一条鞭法”改革。这是为何我避免使用“互动”这类说法。但是在地方行政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想象,州县官要在征税和诉讼中面对地权结构演变而出现的新难题。州县官也很容易意识到,依据明初的里甲制度,已经很难筹措经费,甚至找不到人做事。

十五到十八世纪地方行政的实践中累积了很多具体的变化。实际上这些行政实践中的变化并不一定会走向我们后来所知道的那个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地”的制度改革路径。有些变化会累积下来,有些则会消散掉。在一定的王朝统治逻辑与乡村社会经济运行中,那些能够安定运行的行政实践会逐渐累积,形成新的制度。

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经济体系,国家要从中获取所需的经济资源。而经济运转中的人或组织面对国家制度框架,也要从中思考获得利益或者保障自己利益的方法。那么,这两种变化的逻辑如何共存于历史过程中?这两种逻辑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是我的书想要回答的问题。

我在书中强调,赋役制度与地权结构之间不是“冲击—反应”式的关系。赋役制度有其政治结构内在的演变逻辑,地权结构也有经济发展内在的演变逻辑。要害是,两种体系的演变共处于一个整体的社会环境之中。所以我们能够观察到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十七到十八世纪赋役制度与地权结构的演变大体是同调的。我的工作就是去解释这是如何发生的。我想多说一句:“相关”不是“因果”。这在历史学或经济学研究中都是需要格外小心的。

这可能是为何我想到用“协同演化”作为书的题目。基层行政实践也好,个体经营者的经济决策也好,并不是一定朝着某个预设的方向发展。但是大环境会约束哪些决策能够稳定延续下去。这有点像演化生物学中常说的:变异与进化是无方向的。自然选择会决定哪些变异保留下来,从而出现新的性状或物种。但自然本身也是在无方向地变化着的。

本书的最后部分“刚毅南巡”感觉上与赋役制度、土地市场的讨论稍显距离,似乎是揭示了传统体制下经济调配模式在晚清遭遇内外压力之下崩溃的一个结果。可否谈谈您在内容安排上的用意?

赵思渊:我想这可能提示了国家与市场这套体制的走向问题。十八世纪的清王朝已经充分展示了它的财税政策逻辑。然而到了清末,这些政策工具显而易见是不够用了。基于农业社会的生产经营方式,它所能汲取的经济资源无法应对十九世纪的列强竞争。清王朝尝试去调整财税结构,只是从结果来看并不算成功。

尽管田赋在财税结构中的比例在不断下降,但直到清末仍然是一个重要来源。因此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需要尽可能多地获取资金以应付战争赔款时,田赋仍然在搜刮范围之内。田赋是一种非常刚性的财税来源,哪怕略微提高比例,都会让社会中大部分人有明显的感知。而由于江南在国家赋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江南社会对此的感受就更加明显。清末江南士绅与王朝统治之间的紧张、疏离,有一部分原因可能也是在这里。

我们可以举《徐兆玮日记》中的例子。徐兆玮是清末常熟的青年士绅。当时常熟的青年士绅对于赋税问题的理解已经有两套并存的观念。一套是从他们的父辈祖辈那里继承来的经验,如何在非常成熟的江南社会里进行生产经营。他们是地主,当然非常了解如何在赋税问题上与官府打交道,如何缴税、如何合理避税,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徐兆玮日记》

另一方面,他们已经接受了新学,开始阅读通过日本翻译的西洋书籍。我们看《徐兆玮日记》中的阅读记录,除了军事类书籍,他还读很多欧洲财政学的书。所以这些青年士绅对于国家财税的原理已经有了新的观念。然后在刚毅南巡的时候,他们看到清王朝仍然在使用十八世纪以来的财税工具,多少是会失望的。

最有趣的是这些青年士绅在清末去探索一个新的解决方案。他们的构想是,在州县层面组建农学会,所有土地业主参加农学会,赋税问题在农学会内部讨论好后再提交州县。农学会的构想其实重构了国家财税与土地业主(也即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想法当然没有实现,也属于制度演化中“无方向的变异”。

不过我常常想,历史演变中那些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不能认为都是毫无意义的。这里正是历史走向分叉的地方,也是一种历史经验的累积。未来总是变动的、不确定的,未曾实现的道路也可能成为一种经验或启发,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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