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其中“何某与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值得关注。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2017年5月31日,何某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取得一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何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多件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将购买过程全程公证。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何某以相关商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2018年10月11日,何某以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8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状态稳定,为有效专利,义乌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2023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经筛查发现包括本案在内的恶意诉讼线索5条,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杭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外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何某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口头审理。2019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该决定书于7月1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寄送给何某。何某不服该无效决定,于2019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4年7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抗诉认为,何某明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获取5份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本案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
2024年11月12日,浙江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何某起诉。同时,浙江高院认为,何某未如实告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事实,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其罚款5万元,何某已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