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规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开展合规评估。
二、压实主体责任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贸易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
三、严格合规评估
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政策制定单位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在政策制定单位自评估的基础上,省级层面出台的贸易政策文件应征求省商务厅意见;以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或各地多个单位联合印发的贸易政策文件,由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后,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以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名义印发的贸易政策文件,应征求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需提供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等情形,需逐级请示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评估时限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
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单位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作必要修改,并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材料中予以说明。政策制定单位不得以征求业务部门意见或单位内部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规评估。省商务厅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指导,细化合规评估流程及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意见等相关评估清单。
四、做好合规关注
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我省贸易政策提出合规问题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策制定单位商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研提合规性意见,并连同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通过本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材料。如商务部认为存在违规风险的,政策制定单位应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通过本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商务厅报送书面通报信息,由省商务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报送商务部,并配合商务部开展合规评估、对相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磋商谈判等工作,维护我省企业正当海外权益。通报信息应包括认为违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发布成员及其部门,列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和理由等。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保持队伍稳定。要会同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运用电子化等手段加大培训力度,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或开展培训,全面提升合规评估人员业务能力。
(二)加强情况通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本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典型问题及每年开展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情况,由本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报送省商务厅。
(三)加强监督激励。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质量,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规范财政补贴使用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特别是应开展合规评估而未开展等有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9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70号)同时废止。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陈美伊
二审 杨韬
三审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