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4,950万元及按照年7%标准,自2023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曲靖市马龙区盛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能燃气”)2024年度净利润未达到1,500万元,触发公司与高戈、艾雪、郝梦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股权回购约定,原股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公司持有的盛能燃气剩余股权。公司仅收到高戈支付的股权款2,060万元,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公司特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5)川01民初523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5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川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艾雪、郝梦宇、高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1%股权对应的剩余未付股权回购款30430000元及利息;
2.被告高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1%股权对应的剩余未付股权回购款59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3.被告高戈、艾雪、郝梦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9%股权对应的回购款119070000元及利息;
4.被告高戈、艾雪、郝梦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5.原告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戈质押的曲靖市马龙区盛能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180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协议约定、双方履行情况、被告违约情形、实际损失情况等综合权衡,法院裁定上述利息以年利率5%为宜,违约金亦调减为年利率5%。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公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小额诉讼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判决最终可执行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