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高龄再婚离婚纠纷案。八旬安大爷两次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婚前宅基地置换的动迁安置房。法院经审理后精准界定:农村宅基地权益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专属,不因婚姻关系转化而来,新增面积可折价补偿。同时,法院并未机械适用“二次起诉判离”惯例,而是充分考量两位老人晚年居住与照料现实,依法驳回离婚诉求。该判决既明晰了再婚家庭不动产分割的法律边界,也以司法温度守护了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的底线权益。
八旬老汉两次起诉离婚要求分房
80岁的安大爷与李阿姨是再婚夫妻,携手已二十五载。李阿姨为大连农村户口,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她的前夫病逝,留有两名未成年子女。五年前,该宅基地遇动迁,置换安置一套79平方米产权房,登记在安大爷与李阿姨二人名下。
李阿姨称,动迁前夫妻关系和睦,但动迁后安大爷脾气渐差,加之其侄子频繁干预,安大爷多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安置房。李阿姨考虑到,一旦离婚,届时房屋归自己,安大爷能拿到一部分补偿款,而钱财终有耗尽之时,届时安大爷年老无人照料,处境堪忧,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去年春节后,安大爷离家出走,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也就是2025年11月,安大爷再次提起诉讼。李阿姨听闻二次起诉多判离,于是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代理,明确表示愿维系婚姻,盼安大爷回心转意,共度晚年。
双方就安置房是否夫妻共有展开辩论
庭审中,双方就安置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激烈辩论。安大爷主张,房屋是婚内拆迁所得,应依法分割;李阿姨则坚持,该房产源于其婚前个人宅基地,置换权益基于其独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安大爷无关。
经律师调查核实,该安置房原宅基地面积68.99平方米,新房面积79.38平方米,增加面积10.39平方米。该增加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每平方米7600元折算,总价78964元,双方平均各得39482元。即若判离,房屋归李阿姨,李阿姨补偿安大爷相应款项。
律师指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和身份专属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安大爷非本村村民,未对旧房建设或翻新出资出力,因此安置房主体权益应归李阿姨个人,新增面积可酌情补偿。
李阿姨当庭表示,二人共历艰辛,如今安大爷无子女、无稳定住所,一旦离婚,其晚年生活堪忧,因此恳请法院不予判离,愿继续照料其生活。
驳回诉请,以司法温度守护老有所养
法院审理认为,不应机械适用“二次起诉即判离”的惯例。本案双方年事已高,丧失稳定劳动能力,生活起居高度依赖现有住所与伴侣扶助。若贸然判离,安大爷将面临无房可居、无人照料的困境,基本晚年生活难以保障。综合双方婚姻现状、财产权属事实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精神,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达彻底破裂程度,依法再次驳回安大爷离婚诉求。法院强调,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关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本案是法理与人情有机融合的典型司法实践。法院一方面精准界定农村宅基地拆迁房权属规则,厘清再婚家庭财产边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摒弃“一刀切”思维,聚焦高龄老人安居、照料的现实需求,审慎把握裁判尺度。判决既彰显司法对农村不动产权益的精准认定,也体现对老年群体的温情守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引导社会正视老年再婚家庭特殊性,助力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