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影响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突出犯罪问题。贵州省检察机关始终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精准发力、靶向攻坚。
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将法律条文具象化,揭露毒品危害、提升公众防毒意识。这些案例在突出严厉打击传统的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同时,更聚焦于新形势下利用医疗机构套购、骗购麻精药品的犯罪新动向。通过对涉医用麻精药品犯罪的依法惩处,深挖基层药品监管漏洞并推动源头治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以及以法治力量筑牢禁毒防线的决心与担当。
目 录
1.石某某、石某等四人运输、制造毒品、洗钱案
2.陆某甲、胡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3.焦某某、秦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4.蓝某某、明某贩卖毒品案
5.谌某某贩卖毒品案
6.杨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石某某、石某等四人运输、制造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制造毒品 洗钱 引导侦查 追捕追诉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石某,男,200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韦某,女,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何某某,女,2000年出生,无业。
2023年年初,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对县城下水道水体进行抽样检测时,发现甲基苯丙胺严重超标。经查,2022年10月,缅甸毒枭杨某(另案处理)联系石某某租用场地制造毒品,石某某纠集石某在县城附近租赁房屋并购置制毒原料、工具后,在出租屋内两次将制毒原料加工制成冰毒约260千克,其中部分冰毒被二人以“丢包”方式放置在指定地点,由他人取走贩卖,部分转移藏匿于石某某和韦某出租屋内,剩余冰毒仍存放在制毒窝点内。韦某明知石某某、石某制毒,仍提供本人及朋友银行卡账户协助接收、流转毒资11万元;何某某明知石某某、石某从事犯罪活动,仍帮助窝藏、转移犯罪所得9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月2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石某某、石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韦某犯窝藏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何某某犯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3月31日,一审法院以石某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石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韦某犯窝藏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何某某犯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9月30日,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石某某死刑。
(一)引导侦查,扩线深挖毒品犯罪。该案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针对石某某、石某制毒原料来源不清、毒品去向不明等问题,与公安机关共同会商分析研判,引导公安机关对可疑车辆开展排查,追踪毒品运输路线、接收人员等,锁定从境外运输制毒原料入境人员及下游负责运输、贩卖人员。同时针对二人的制毒行为,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进行成分检测,最终证实石某某、石某对液态冰毒的加工并非简单的形态转换,而是实质性改变了毒品的成分和效用,符合制造毒品的规定。
(二)关联审查,依法精准追捕追诉。公安机关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石某某、石某。检察机关通过研判毒品来源去向、梳理资金流向、分析通话记录,发现可能存在漏犯情形。经全面审查核实,认为李某等四人从境外跨境运输制毒原料的行为,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邓某某等七人跨省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韦某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毒资并藏匿毒品、何某某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分别涉嫌窝藏毒品罪、洗钱罪及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予以追捕。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审查石某某、石某及其关联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二人通过他人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毒赃,符合“自洗钱”犯罪构成,依法追加认定石某某、石某洗钱犯罪事实。经审判,追捕漏犯中3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3人被判无期徒刑,3人被判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追诉的洗钱罪被法院依法采纳并判决。
(三)协同发力,提升毒品治理效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毒原料大量流入、毒品外流监管漏洞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出租屋、闲置厂房等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涉毒重点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公安机关全面采纳建议,制定《出租房屋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并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常态化检查,定期开展污水检测做好毒品防控。针对毒品犯罪手段隐蔽、资金溯源难、衍生犯罪交织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联合人民银行、公安、法院召开涉毒案件联席会议,就电子数据取证、主观明知认定、洗钱犯罪罪数认定等达成共识,会签《关于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区域毒品犯罪打击、防控与综合治理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的禁毒工作格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应精准引导侦查方向,围绕毒品流向、人员关系网、毒资往来等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构建闭环式证据体系。应深挖扩线,树立关联审查意识,向前延伸至原材料来源,向后延伸至成品贩卖,关注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去向,深挖漏犯漏罪,实现对毒品“产、运、销、洗”全链条精准打击。同时注重深化综合治理,通过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签订协作意见凝聚共识,推动禁毒工作从个案惩治向全域治理延伸。
案例二
陆某甲、胡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追捕漏犯 无实物毒品数量认定 违规会见问题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3年出生,无业。202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8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陆某乙,男,197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出生,无业。
陆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在监狱服刑。2023年6月,其在会见胡某某时,以暗语代指毒品,指使胡某某将其入狱前埋藏的毒品挖出进行贩卖。同年7月,胡某某根据陆某甲指示,从陆某甲老家牛圈里挖出4块毒品海洛因。之后胡某某联系陆某乙,二人商量将毒品交由杨某甲进行贩卖。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杨某甲以每克6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贩毒人员杨某乙(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并陆续转给胡某某毒资7万元。陆某甲担心胡某某挥霍毒资,在家属会见时通过暗语向陆某乙发出指示,决定后续贩卖毒品所得钱款由陆某乙收取。之后,陆某乙陆续收到杨某甲支付的部分毒资20.3万元。
2024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甲家中将杨某甲抓获,现场查获毒品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7月4日、8月15日,检察机关分别对杨某甲、胡某某、陆某乙批准逮捕,并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陆某甲进行追捕。2024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以陆某甲、胡某某、陆某乙、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1月2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陆某甲、胡某某、陆某乙、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2月8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陆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处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判处陆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四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5年12月29日裁定维持原判。
(一)关联审查,深挖毒品来源追捕漏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杨某甲、胡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中,发现杨某甲的毒品来源于胡某某,但胡某某的毒品来源未查清。经核查胡某某生活关系网,发现其丈夫陆某甲因贩卖毒品在监狱服刑,而胡某某将毒品转交给杨某甲的时间与其会见陆某甲的时间相近,陆某甲可能与毒品存在关联。检察机关通过调取陆某甲在服刑期间的会见记录及录像,有针对性地对胡某某等人进行讯问,查明陆某甲在会见妻子胡某某时使用语言暗示在老家牛圈内藏有毒品,在会见其堂兄陆某乙时暗示其收账、管理钱款等,成功锁定了陆某甲提供毒品并操控贩毒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陆某甲系遗漏的重大同案犯,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陆某甲予以追捕。
(二)构建证据链,准确认定毒品数量。针对无实物毒品数额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围绕“资金流、信息流、口供链”开展全维度审查,重点核查胡某某、陆某乙和杨某甲关于毒品价格、交易金额、交易频次的供述,其中杨某甲供述4块毒品经称量总计1398克,按照每克300元计算,毒品价格40多万;胡某某、陆某乙供述与杨某甲约定4块毒品价格40多万,每克价格约300元;陆某甲在会见胡某某时也提到4张“欠条”金额40多万,毒品克数与被告人供述的金额和单价吻合。同时,在查获的剩余毒品中鉴定出海洛因成分,能够对毒品属性进行反向验证。结合在案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闭合链条,最终认定本案毒品数量为1398克,确保数量认定于法有据、于理可信。
(三)靶向监督,强化会见监管治理。在监狱服刑的陆某甲通过会见传递犯罪信息,致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同步调查,针对会见监管中存在的监听复听不到位、对涉毒等高风险罪犯评估不足等问题,依法向监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监管部门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聚焦问题建立“三亲自”监听复听机制,加强监听人员管理培训和家属法治教育,有效防范传递犯罪指令等危害社会行为发生,监管秩序得到有效规范。重罪检察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联合进行了跟踪回访和实地评估,助力提升禁毒治理效能。
【典型意义】
服刑人员利用会见指使狱外人员、串联实施毒品交易,隐蔽性强、监管防范难度大,突破传统毒品犯罪打击边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全链条打击是核心,应注重关联审查,深挖犯罪脉络,依法追捕追诉漏犯,实现对毒品犯罪的“打源头、断链条”;无实物数量认定是突破,应摒弃“唯实物论”,以“信息流、资金流、言词证据”综合认定;检察监督是保障,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从源头上化解社会安全隐患。
案例三
焦某某、秦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羟考酮 引导侦查取证 全链条打击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出生,无业。2017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2年矫正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
被告人焦某某,女,1968年出生,无业。2020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2023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2024年矫正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2年出生,无业。
焦某某之子秦某某因治病需要,持有门诊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毒麻卡”)、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证,能从医院购买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以下简称羟考酮)。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秦某某、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持“毒麻卡”向贵州省多家三甲医院开具羟考酮,多次向吸毒人员金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廖某某、周某某明知金某、周某购买羟考酮用于贩卖,仍帮金某、周某到焦某某处购买羟考酮,并在金某、周某安排下,以“丢包”的方式帮助贩卖羟考酮给吸毒人员。
经查,秦某某、焦某某等人共计向金某、周某贩卖19盒羟考酮,非法获利21900元。2025年1月3日,焦某某在贵州某三甲医院后门处与金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羟考酮15盒。经鉴定,焦某某贩卖的盐酸羟考酮疑似物检出羟考酮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0月1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秦某某、焦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6 年3月2日,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依法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2025年1月3日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指派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凝聚查证合力,夯实证据基础。针对本案利用“毒麻卡”套购药品、以“丢包”方式交付、通过微信流转资金等特点,引导侦查机关明确取证方向:一是调取秦某某在三甲医院的就诊记录、开药记录及缴费凭证,查清羟考酮的来源、频次及数量;二是提取并固定秦某某、焦某某、廖某某等人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锁定主观明知与客观交易事实;三是及时对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量、取样和送检鉴定,确保物证提取规范、检材来源清晰。
(二)从严惩治,全链条打击毒品上下游犯罪。检察机关在对涉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时,发现存在利用“毒麻卡”套购、贩卖羟考酮的犯罪行为,形成了“持卡套购—亲属转卖—中间分销—末端丢包”的完整犯罪链条。对此,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捕上下游贩毒人员金某、周某、周某甲、周某乙、甘某某等人,依法对上述人员从严追诉,最终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实现对毒品犯罪源头的精准打击,斩断利用医疗管理制度漏洞将药品异化为毒品的灰色利益链。
(三)防治并重,助推禁毒综合治理。针对麻精药品类毒品案件大幅增长的严峻态势,检察机关从预防宣传和预警研判两方面延伸职能。在预防宣传上,分层施策:面向普通公众,播放警示视频、展示仿真模型,普及禁毒知识;针对医护人员,以案释法,解读法律规定及责任后果;针对癌痛患者及其家属,发放宣传册、释法说理,提升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同时,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发布专题普法文章,深度科普滥用危害,营造全民禁毒氛围。在预警研判上,检察机关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联合卫健委、公安等部门专题会商,通报案件、组织排查、移送线索,形成“检察监督+行政监管+侦查打击”的协同治理合力,从源头上防范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筑牢禁毒防线。
【典型意义】
羟考酮作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医疗领域向社会层面流通的复杂态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审查涉毒犯罪线索和毒品来源,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深挖上下游犯罪,确保全链条打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漏管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排查,深挖关联犯罪线索,堵塞监管漏洞。注重分层施策,加强禁毒宣传,从源头上防范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四
蓝某某、明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右美沙芬 提前介入 跨省协作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4年出生,系执业医师、诊所经营者。
被告人明某,男,2007年出生,作案时系未成年人。
蓝某某及其经营的诊所不具有开具精神类处方药品的资质,但蓝某某仍于2024年8月20日、2024年9月6日,两次在某医药营销公司以5.5元/盒(24粒/盒)、7.5元/盒(36粒/盒)的价格和规格,共计购买右美沙芬250盒,用于销售。
2024年9月15日,蓝某某再次以同样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通过明某向该吸毒人员销售右美沙芬(24粒/盒)10盒,获利145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将蓝某某、明某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检察机关发现明某已被异地公安机关因其他犯罪事实逮捕,遂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将明某移送异地公安机关并案侦查。2025年3月2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4月8日,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蓝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8月13日,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均已生效。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蓝某某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寄售列管精神药品,涉及范围广,锁定购毒人员身份难。对此,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强化一体化办案履职,联动开展提前介入工作,结合案情提出“三必查”要求:一是必查来源,调取蓝某某从某医药营销公司购买右美沙芬的购销凭证、支付记录等,锁定购药事实;二是必查流向,追踪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及物流信息,还原贩卖链条;三是必查危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查获的药品成分、剂量作专业鉴定,明确涉毒性质。确保案件主、客观证据相统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二)强化跨省协作,从严打击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获悉明某因涉嫌其他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异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为有效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兼顾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特殊程序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将蓝某某和明某分案处理,督促本地公安机关及时将明某在本案中的犯罪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异地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既实现跨区域协同打击毒品犯罪,又有效避免因异地处理可能造成的漏诉、重复追诉和强制措施重复适用等问题,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三)严把构罪要件,准确认定罪名。右美沙芬系列管的精神药品,在医疗领域中被广泛使用。蓝某某持有执业医师资格,从正规医药公司购得右美沙芬,应从主观认识和客观用途两个方面实质判断其转卖行为。蓝某某无开具处方类精神药品的医疗资质,其个人既未实施诊疗行为,也不具有使用右美沙芬的医疗目的,转卖行为在客观上极大增加了列管精神药品被非法使用的风险;且蓝某某明知右美沙芬常被作为毒品替代品,为牟取利益仍在非法渠道销售,既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又实施了具体的网络寄售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深化社会治理,推动协同共治。本案暴露出国家规定管制的医用精神药品在处方药管理和购销环节中存在监管漏洞,导致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毒品使用。检察机关联合卫健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深入剖析医药行业在列管药品购销、资质审核、流向追踪等方面存在的监管隐患,推动卫健部门在辖区内部署开展监督检查与警示教育,压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处方药购销流程,从源头上筑牢毒品犯罪的防范屏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具有行医资质的特殊主体贩卖列管精神药品的案件,应重点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通过提前介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从药品来源、用途、流向等方面高效取证,完善证据链条,依法精准认定犯罪性质。对于跨区域的毒品犯罪,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全面从严打击的办案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监管漏洞,要通过以案促治,积极推动办案成果转化,切实防范列管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五
谌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曲马多 医务人员 主观明知 涉麻精药品问题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谌某某,女,1984年出生,系村卫生员。
2022年2月至2025年2月,谌某某明知盐酸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在无合法采购资质的情况下,仅向某医药公司提供乡村医生资格证、身份证及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多次购入盐酸曲马多共计220盒。后谌某某在未查验购药人身份、无医嘱及购买凭证的情况下,多次违规向他人售卖盐酸曲马多。2025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谌某某所开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售出的盐酸曲马多21 盒,共计210片。本案共缴获盐酸曲马多共计310 片。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测出曲马多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6月9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谌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谌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1月1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严把证据关口,精准打击涉麻精药品贩毒犯罪。谌某某认罪态度反复,拒不交代核心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引导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医药公司购销监控、物流记录,固定谌某某亲自采购、签收药品的客观影像证据;提取药品入库台账、签字单据,锁定非法购入药品的主体、数量、时间等关键细节;勘验药品存放现场,固定涉案物证;完善购药人证言、毒品鉴定意见,形成“监控录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证据体系。结合谌某某作为乡村卫生室医务人员,明知盐酸曲马多属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牟利多次向他人贩卖,足以证实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强化检察监督,靶向督促补齐药品监管漏洞。针对案件暴露的管制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向辖区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健全药品采购备案、处方审核、用药追踪、从业人员培训等机制,开展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推动建立数据共享、联合检查、线索移送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管制药品全流程可追溯、动态化监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回访,逐项核查整改落实情况,推动辖区内监管部门建立《“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协作机制工作规则》《医疗保障信息共享协调工作机制》,提升管制药品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开展精准普法,源头筑牢麻精药品管控防线。检察机关联合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构建协同普法格局,以“送法进乡村、进医疗机构、进卫生室、进零售药店”为载体,聚焦基层医务人员、药品从业人员及农村群众三大重点群体,围绕管制药品规范管理、禁毒法律法规开展宣传。以案释法,阐明非法贩卖管制精神药品的严重危害与法律责任,提升从业人员依法执业与规范用药意识,引导群众增强防毒拒毒能力,筑牢基层药品安全与禁毒防毒法治防线,实现办案、整改、治理一体推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注重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链条,精准认定麻精药品毒品犯罪。立足法律监督,深挖行业监管漏洞,督促相关部门履职整改,搭建多部门联动治理体系。强化常态化普法,从源头遏制相关违法犯罪,以检察履职守护群众用药安全与生命健康,筑牢麻精药品安全防线。
案例六
杨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曲马多 主观明知认定 证据体系构建 类案证据指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出生,系药房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2024年2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冯某(已判决)、安某(已判决)售卖曲马多片剂的贩卖毒品案中,发现曲马多片剂来源于某药房,遂移送犯罪线索督促公安机关核查。经查,杨某系该药房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其所经营的药房未取得精神药品经营资质。2023年11月期间,杨某在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国家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未核验处方、未核实购买者身份及用途,多次向冯某出售曲马多片剂,获利540余元。冯某购得曲马多片剂后,与安某通过“电报APP”销售并邮寄给买家。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9月19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提前介入,依法认定违规销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提前介入程序,针对杨某称是正常销售药品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证据,调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麻精药品列管公告、经营者微信群政策推送记录、药店销售记录和台账,详细询问冯某购买曲马多片剂的时间与方式,查明杨某在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国家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或退回生产厂家,将药店中剩余的曲马多片剂撤柜储存,通过拆除药品外包装、深夜销售的方式,多次将曲马多片剂售卖给未提供处方和说明用途的冯某,足以证实杨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依法认定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全面固定证据,精准认定售卖麻精药品犯罪“情节严重”情形。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杨某供述避重就轻、言辞反复,具体犯罪情节不能准确认定的情况,检察机关采取侦检协同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安某、冯某售卖及邮寄曲马多次数、数量的电子数据,查明二人多次向杨某购买后贩卖的事实。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详细询问已被判刑的冯某、安某,查明二人与杨某的交易习惯为购买者在“电报APP”下单后,安某安排冯某按照购买者需求的数量向杨某购买曲马多片剂。通过协作全面固定证据,形成闭环,从而准确认定杨某多次售卖曲马多片剂的“情节严重”情形。
(三)总结办案经验,牵头制定麻精药品办案证据指引推动类案规范。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药品管制边界模糊、主观明知取证困难、零散交易事实难以固定、跨区域取证不规范等共性问题,检察机关总结提炼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证据固定的工作经验,牵头制定《贩卖麻精药品案件办理证据指引》,明确该类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重点细化主观明知证据收集、交易次数及情节认定、异常交易行为审查等标准,为辖区内同类新型麻精药品毒品案件办理提供规范化、可复制的办案模板。
(四)推动社会治理,多举措提升监管与监督效能。为强化麻精药品源头治理,检察机关联合辖区内卫健部门等单位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类、精神类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办法》,建立涉麻精药品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凝聚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合力。会同公安、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麻精药品监管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清查整治辖区内麻精药品监管不规范问题,督促医疗机构健全麻精药品全流程监管制度,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开展预防新型毒品系列宣传活动,面向20余所中小学开展新型毒品专题讲座,组织未成年人走进禁毒实践教育基地,切实预防青少年药物滥用,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曲马多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检察机关办理涉曲马多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围绕销售目的、销售方式、销售对象等依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查明犯罪事实、情节,精准打击犯罪。同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通过制定麻精药品办案证据指引促进类案规范化办理,有效提升类案办理质效。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协同行政监管部门,推动源头治理和宣传,助推麻精药品治理。
来源: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贵州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