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平顶山一家名为“橘子宾馆”的小旅馆,收到连锁品牌“桔子酒店”的法院传票,理由是商标侵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变更名称、撤下所有标识,并索赔10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宾馆老板冯女士一时难以接受。“我没有用相同的LOGO,也没有用你的英文字母,更没有用你的装修风格。”冯女士介绍,“橘子宾馆”是本地个体宾馆,2017年开业,背靠安置小区,目前有16间房,房价在60元到100元之间。她认为自家宾馆不存在商标侵权、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而是桔子酒店公司借机“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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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范婧怡律师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对于这类纠纷的焦点可归纳为:在服务类别相同的前提下,疑似侵权人使用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仅存在“桔”与“橘”一字之差的字号,是否足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并产生“混淆可能性”,进而判定侵权成立。此外,疑似侵权人关于“通用词汇”及“善意在先使用”的抗辩能否成立,亦是审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进一步阐释了判断商品或服务类似的考量因素。由此可见,商标侵权的认定并非机械比对标识本身的形、音、义是否近似,其根本法律标准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即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关联等特定联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2.标识之间的近似程度;3.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5.疑似侵权人的主观意图;6.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其中,商标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往往是加重混淆可能性的重要砝码。
因此,企业在进行字号登记、商标登记、招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字号登记不等于商标侵权豁免。企业在设立时选取字号,绝不能仅仅满足于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名称核准。必须进行跨区域的、涵盖商标领域的尽职调查,主动避让已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那些在读音、字形、含义上近似的标识。
第二,“音同字不同”有重大法律风险。在商业标识中,读音相同、含义一致而字形不同的组合,是导致消费者混淆的高风险区域。经营者切不可抱有“换个偏旁部首就没问题”的侥幸心理。司法实践早已超越单纯的视觉比对,更注重标识的整体呼叫、含义及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
第三,善意、审慎是经营的护身符。在品牌创立初期,应尽可能选择独创性强、显著性高的标识。若确需使用某些描述性词汇或常见元素,应注意其使用方式,避免作为商标或字号的核心部分进行突出使用,并保留能够证明自身独立创意及善意使用的证据。
第四,积极应对,避免损失扩大。一旦收到侵权警告或诉讼通知,应高度重视,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评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盲目坚持或消极应对可能导致判决不利,并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乃至承担对方维权合理开支等多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