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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
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单位和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上述行为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公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严禁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属地街道社区、社会企业及商户、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导的单位和个人,报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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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郑玥岚
责编 | 胡禹
审核 | 段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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