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5,864.81万元及相关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该案件,公司已于2025年度计提了上述相关损失,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围海”)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143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4日,天台围海作为发包人和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项目名称: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石方平衡及道路和排水排污等市政工程;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超过730天;质量标准:合格;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471,080,000元。2017年4月13日,双方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经天台县财政局评审的市政公用工程造价为148,473,159元,按中标的投标书承诺的折扣率90.84%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价为134,873,018元,工程量最终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后续施工过程中,该工程项目工期延期共三次,项目工期由本合同工期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不超过730天(24个月)已实际延长至63个月,工期增加39个月。因天台围海原因导致本项目三次工期延期39个月,从而对攀枝花公司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保险费、保函手续费等造成经济损失,对此,攀枝花公司向天台围海提起诉讼。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10民初36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情况为:
1.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726,325.4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欠付工程款34,726,325.4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标准从2023年8月2日计算至2025年1月25日;以欠付工程款32,726,325.4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标准从2025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三次工期延期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921,788元;
3.驳回原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14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38.10 元,由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25年度计提了上述相关损失,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1437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