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哪些事项?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Q:
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明确,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依法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电梯故障;(二)消防设施故障;(三)屋面、外墙渗漏;(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具体紧急使用程序可咨询当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