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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
吴某于2020年6月通过保险公司APP为其子投保多项保险,其中包括一份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2021年12月,吴某被诊断为甲状腺癌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查阅其历史体检记录发现,吴某在2018年和2019年体检中曾有甲状腺结节或回声异常,认为其未如实告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相关保险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投保时并未被确诊为“甲状腺结节”,其体检结果不构成明确的疾病诊断,且甲状腺结节并不必然导致癌症,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事项。
吴某基于复查结果合理认为结节已消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
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州杨森律师分析认为,投保人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应基于当时的医学检查结果和日常生活经验,不应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与此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审查义务应加强,在投保的合理时间审查或尽调是否投保人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对于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及时行使解除权,而不是被动的等待投保人申请理赔时,方查阅历史资料,以寻求“拒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