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张某某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空调机房运行维护工作,2013年1月双方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1月,因张某某任职的服务项目撤场,该物业服务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为其安排新工作岗位为由,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依法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长期被公司安排加班,相关加班时长由项目部记录为存休,至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时,其尚有163.5天存休未予安排休息,张某某就此主张加班费,遭物业服务公司无理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张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经审核后依法指派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段律师承办该案。段律师接受指派后,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指导张某某全面收集、规范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案件实际调整仲裁请求。经多方努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张某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2010年7月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370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9000元的仲裁请求,未支持加班费主张。
后张某某就加班费争议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仍由段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援助。2025年12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张某某加班费58465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张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得到司法支持,其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维护。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系物业服务项目撤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相关规定,该情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状况、导致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而物业服务项目撤场属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常见经营情形,具有可预见性,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项目撤场后,应依法依规为员工作出合理安置,可采取调整至其他项目工作、安排待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式处理,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未采取任何合法安置措施,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另一关键问题,系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存休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某提交的2024年5月19日休假申请单,明确载明截至该日其剩余存休163.5天,该申请单加盖有项目部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字,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依法应予采信。西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支持张某某的加班费主张,于法有据、于理相符。
此次张某某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维权,是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实践。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保障制度,是化解劳动争议、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既为遭遇违法用工的劳动者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帮助其凭借法律武器讨回公道,更以司法实践的形式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予以规制,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履行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同时,该案的处理结果也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与作用,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力量,切实保障劳动者在法治框架内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魏金丽
编辑:杨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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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徐云静、陈元媛
签发:胡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