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相关工作。
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服务中心
编辑 | 郭亚林
复审 | 邢建军
终审 | 康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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