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潭春天小区业主李女士向“天眼问政”栏目反映,该小区的物业合同本应在2025年到期,咨询后才得知,合同到期前,物业公司曾以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为由,向业主发放了名为《龙潭春天物业工作征询表》的文件,并在其中设置是否“继续聘用”该公司的问题。目前,该小区业委会已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
物业工作征询表
李女士认为,该续签流程并不合规。希望得到相关部门关注。
通过“征询表”收集业主意见并作为续签凭证是否符合合规流程?“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雪刚作出解读。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雪刚
黄雪刚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选聘、解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本案中,《龙潭春天物业工作征询表》系物业公司制作,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即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对方和利益方,不具有组织和召集业主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作出表决的法律主体资格。”黄雪刚认为,物业公司可以征询业主对其物业服务满意度的调查,但不具有组织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是否愿意继续聘用贵州一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表决的权利。且从该征询表的征询内容来看,征询内容采用勾选的形式,不足以体现勾选内容系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黄雪刚补充,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刘娟
三审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