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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普洱建设,普洱市司法局、市广电局、市融媒体中心结合真实案例,将陆续推出“百案释法—普洱普法时间”农村应急广播专题节目(全年104期)。
本期为系列普法案例之—不想让别人知道调解的事,可以吗?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案例一 不想让别人知道调解的事,可以吗?
案例分享:村民魏某和陶某系夫妻。魏某外出打工期间,陶某与外村村民姜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某日,魏某翻看陶某手机时得知此事,欲与陶某离婚。陶某认为,魏某长期在外,自己感到孤独才会与姜某逢场作戏,并无真感情,故死活不同意离婚。后双方到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过程中,陶某认为此事并不光彩,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声誉,希望调解不公开进行。
案例分析: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一系列重要权利,例如,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果调解公开进行将对其名誉造成严重影响,陶某有权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陶某的要求不公开调解该案。
案例提示: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一系列权利之外,还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例如,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案例二 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案例分享:村民杨某承包了一个鱼塘。近来,杨某发现鱼塘水质变得浑浊、恶臭,甚至开始出现死鱼死虾。经调查发现,村里开摩托车修理店的蒋某经常往流经鱼塘的河里排放污水,污染了鱼塘。杨某找蒋某协商,蒋某认为死些小鱼小虾不算什么,仍然我行我素。杨某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蒋某赔偿杨某2000元,并改良修理店的排水系统,不再往河里排污。这份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何时生效?
案例分析: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调解协议达成的形式不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如果制作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如果达成了口头调解协议,该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杨某有权要求蒋某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的义务。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蒋某履行义务。
案例提示: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调解协议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没有经过司法确认,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蒋某经杨某催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后,仍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杨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履行义务,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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