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时,推出了一项新举措。该院发出全省首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不直接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而是给予其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最终促使案件在预警阶段便得以全额执行完毕。
2024年3月,某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本地一家酒店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完成装修工程后,乙公司拖欠90余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收无果,甲公司遂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分五期付清款项。后因乙公司未按期付清剩余的11万元,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并未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先对案件细节和被执行人情况进行了仔细审查。审查后发现,这起案件事实清晰,未结清的标的额不算大,而且被执行人乙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在关联案件中也没有其他被执行记录,属于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法官考虑到,若直接将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可能会对企业后续的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基于这样的考量,湘桥法院决定首次启用“失信预警”机制,向乙公司发出了那份全省首份的失信预警告知书。
这份预警告知书明确指出了乙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性质,也详细说明了如果逾期仍不结清欠款,乙公司将面临被正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接受信用惩戒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同时也给了乙公司一定的主动履行宽限期。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这份预警告知书后,很快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将剩余的11万元执行款全额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这起执行案件也随之迅速执结。
据悉,“失信预警”机制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化,主要针对有履行能力但态度观望、且尚未有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被执行人。该机制在正式信用惩戒前,通过正式的司法文书进行警示与督促,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对涉诉企业经营的冲击,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撰文:董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