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5月,甲受雇在一建筑工地从事塔吊司机工作,工作期间意外摔伤,造成脑干损伤。后甲以该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1月,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甲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但该建筑施工企业否认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先后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欲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书的认定结果。
2024年5月,甲到莒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了解到,甲自遭遇工伤后,辗转多地治疗,一直无经济收入。也曾多次与该建筑施工企业就工伤待遇沟通,现欲提起诉讼,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本起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工作人员当即为其指派擅长办理工伤案件的律师负责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受援人甲,签订授权委托手续,详细询问案件基本情况,明确受援人仲裁请求,制作谈话笔录。经分析发现,甲的工资数额不明确,且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未确定,无法计算工伤医疗待遇。承办律师及时告知并积极协助其就本人工资数额取证,申请了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甲收到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的鉴定结论书后,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承办律师在鉴定结论书生效的第一时间便为甲代写仲裁申请书,要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2025年1月,该案如期开庭,经仲裁庭裁决,甲的仲裁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仲裁裁决生效后,承办律师又义务为甲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裁决内容得以执行。至此,持续近四年的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圆满解决,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第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启示
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不仅能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若企业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仅会增加企业风险,也会给劳动者带来诸多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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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莒县法律援助中心
编辑|任 晓校对|仲崇丽 审核|张 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