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市31岁的女子张晓(化名)与32岁的余涛(化名)举办婚礼41天后,余涛因车祸离世,遗留各项财产超过400万元。
然而,由于两人尚未领取结婚证,张晓以“妻子”身份主张部分财产权益时遭遇重重阻碍,男方家属也起诉要求返还18.8万元彩礼及其他费用近50万元。双方发生多番争执,并因此对簿公堂。
对此,广东国鼎(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建勋律师告诉南方+记者,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以登记为准,办过“婚礼”不领证,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效力。双方如果不准备立即领证,有共同财产或彩礼等大额财物往来时,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方式。针对本案中彩礼返还问题,廖建勋认为可能会综合各方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摆酒后待领证,男方却车祸去世
据极目新闻报道,张晓和余涛在2023年11月相识,发展成恋人后感情快速升温,在2024年发生了亲密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继续交往。之后,两人一起租房同居,感情在相互扶持中日益深厚,财产也混在一起打理,甚至共同开证券账户理财。
2025年5月7日,两人在朔州老家举办婚礼。两人原本约定在2025年5月20日领结婚证,但因余涛工作变动而搁置,两人商议后续再选吉日补领结婚证。但在2025年6月11日,余涛在北京骑摩托车上班途中意外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难以逆转,不幸离世。
由于两人没领结婚证,张晓想以“妻子”的身份从余涛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补偿。余涛家人起诉张晓要求返还彩礼18.8万元、红包及五金费用等合计49.7万余元。
据张晓称,婚礼前余涛给她转账18.8万元,订婚前娘家父亲还给她转账10万元。“这两笔转账都没有明确用途。这些钱混在一起,办婚礼时用了一部分。”张晓说。
张晓则起诉余涛家人要求返还包括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30余万元、证券投资账户盈余7.4万余元,判令被告给付余涛车祸各项理赔款的50%,判令分割两人买婚房已支出钱款的50%,共计200多万元。
摆酒不领证算“事实婚姻”吗?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仅举办婚礼、未登记结婚,能否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吗?
廖建勋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对于未领证共同生活的男女,往往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廖建勋说。因此具体到本案,廖建勋认为张晓与余涛虽举办了订婚、结婚仪式并同居,但未领证,不构成“事实婚姻”,双方的关系理应定性为同居关系。
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以登记为准,办过“婚礼”不领证,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效力。这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并非夫妻,无法享受婚姻关系带来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意外或纠纷,财产分配和彩礼返还等问题可能比较麻烦。
为此廖建勋建议,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举办婚礼前或婚礼后尽快完成登记手续,避免出现法律关系不明确的局面。若双方有共同财产或彩礼等大额财物往来,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方式;如果涉及彩礼给付,要保留彩礼交付的证据,转账时备注彩礼,避免转账性质不明。
彩礼是否该退?法院将酌情裁量
如果双方不构成婚姻关系,女方的彩礼又是否应该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廖建勋认为,本案与一般彩礼纠纷不同,男方因车祸死亡,结合双方已办婚礼,共同生活,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全额返还,可能会综合各方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但还需要确认上述款项为彩礼性质,否则无法适用上述相应条款。
廖建勋告诉记者,对于基于订婚、婚礼的习俗给付红包,往往属于附身份意定的赠予,且女方也实际履行,以准儿媳身份相处,要求返还赠予的红包,往往得不到支持。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共同理财,属于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共同购置财产,按照按份共有财产去处理。
南方+记者 陈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