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司罚决字〔2025〕7号),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新民,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生,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查明,王新民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判决书已生效。以上有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晋0921刑初28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山西省司法厅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向王新民送达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晋司行告字〔2025〕7号),在规定期限内王新民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王新民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经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王新民律师执业证书。
来源:山西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