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住院、虐待患者,襄阳精神病院事件可能触及哪些法律底线?
2026-04-08 02: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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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新京报报道,2025年底至2026年初,记者卧底调查发现,湖北襄阳、宜昌等地多家精神病医院存在严重骗保问题。这些医院以“免费住院、免费接送”为幌子,将正常人、老年人甚至医院员工虚构为精神病人收治住院,通过编造诊疗项目套取医保资金。调查显示,为维持“创收”,医院限制病人出院,甚至出现殴打病人、强迫劳动等恶劣行为。部分医院还通过“假出院”手段规避医保监管。

虚假住院、虚构诊疗项目等行为涉嫌构成何种刑事犯罪?患者“配合骗保”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被非法收治、虐待的患者及家属,可以提起哪些民事诉讼?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南方网、粤学习记者专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尧敬。

“骗保”定性为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无期徒刑

报道中,医院通过为护工、保安办理虚假住院、虚构诊疗项目(如心理治疗、行为矫正治疗)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从刑法角度看,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是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罪,还是更具体的保险诈骗罪?陈尧敬表示,根据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两高一部”)2024年2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进一步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含医疗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保险诈骗罪针对的是对商业保险机构“骗取保险金”。因此,以欺骗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应以普通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涉事医院为公立医院,其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保基金,还可以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陈尧敬介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3000至10000元(大部分地区为5000元),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司法解释将骗取医保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体现了国家全力打击整治医保骗保犯罪工作,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决心。”

扇耳光、水管抽打属于虐待病人

阻挠病人出院涉嫌非法拘禁

据报道,在精神病院中,医护人员常对不听话的患者扇耳光、脚踹、水管抽打,甚至非法捆绑,陈尧敬表示,医护人员对患者扇耳光、脚踹、水管抽打、非法捆绑等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医疗管理措施的范畴,属于对病人的虐待行为。若情节严重,即可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若虐待行为造成患者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则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以量刑更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此外,涉事医院为追求利益,千方百计阻挠病人出院,甚至对康复人员强制滞留,部分医院还通过严苛管理限制人员人身自由,此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依法可对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若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分别处3-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侵犯患者五大权利

可依法提起这些民事诉讼

被非法收治、虐待的患者如何维权?可以提起哪些民事诉讼?陈尧敬指出,相关虚构病情收治、限制人身自由、虐待患者等行为分别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需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针对虐待、非法拘禁等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患者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自愿入院但被阻碍出院的患者,涉事医院实施强制住院、虚构收费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自愿入院后遭受殴打、禁锢、虐待的,医院同时构成侵权与违约,需承担双重民事责任。

对于“被精神病”的正常人,法院会结合相关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诊疗结论是否具有依据等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具有重大过错,以及结合相关行为是否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来判断是否支持患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同时,未征得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直接进行精神病鉴定并进行收容治疗的行为损害患者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降低了患者的社会评价,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

患者“配合骗保”导致合同无效

医保基金将被追回

报道中,医院承诺的“免费住院”,实则是利用患者信息骗取医保支付。患者与医院之间形成的这种“合同”关系是否有效?陈尧敬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患者明知不符合医保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医院恶意串通,通过套取医保费用的方式“免费住院”,可能因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医院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利用患者信息骗取医保支付,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患者是否可能因“配合骗保”而承担法律责任?陈尧敬强调,患者明知自身没有患病的情况下配合医疗机构或医生通过开假单、伪造病历等方式虚构诊疗项目套取医保资金的,医保部门可向参保人追回被骗去的医保基金,纳入监控,乃至暂时停止即时刷卡结算,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除可能会被判刑外,还需要退赃并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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