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亦称“行政法治原则”,系指贯串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全过程,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是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它是一国行政法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通说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前者旨在维护和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旨在维护和保障行政行为的合理(适当)性,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针对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针对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违反合法性原则会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会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域就转化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合理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复议领域,全面适用这两大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全面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但合理性审查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较为抽象,直接适用有一定的难度,因而往往通过它们的子原则得到应用。它们的子原则主要包括:行政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公益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禁止不当联接原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情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等。
来源:法治咖啡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