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旅游环境,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巩固旅游市场“两提升”工作成果,我县围绕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制定了《泾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合理配置停车资源、规范停车收费行为,营造更加有序、便捷、友好的停车环境,更好地保障游客、居民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泾县文旅形象和综合服务品质的整体提升。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条例》及《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泾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在基本原则、定价分类、管理框架上与省级办法保持了高度一致,确保政策连贯性。同时,结合本县实际,在免费时长、优惠政策、具体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活动。参照省级办法,明确县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城管、交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停车收费管理中要分工负责、协同监管。
(二)关于政府定价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车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如下:
1.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含机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5.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6.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上述之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关于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提出申请或建议,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类别、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经营成本、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关于计费方式。停车收费采用计时、计次、包时段等方式收取。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合理确定计费单位时长,并设置当日或者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且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采用计次方式收费的,可以根据停车资源情况,合理设置计次最高停放时限。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用计时方式收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车辆,可以采用累进式加价的阶梯收费。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停车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
(五)关于优惠减免政策。除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不可抗力应急停放车辆等情形外,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在我县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予以停车优惠。
在法定节假日或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期,鼓励全县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对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我县细化了省级办法中关于免费停放时长的规定,明确免费停放时长应不低于30分钟。
(六)关于收费行为监管。明确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同时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或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
重点强调了从事停车设施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拥有明确的产权或合法使用权,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扰乱停车管理秩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公安、财政、住建、城管、交运、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确保了《办法》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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