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新”声
2025年12月1日起,新修订《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遗赠扶养、婚姻家庭、农资产品损害、居住权等五类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加大了对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
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围绕“新”规定,拓展“新”内容,特推出《法援“新”声》主题系列视频“新规篇”,提升新规知晓度。
法律援助“新”规定
王姐:我老公被判重婚罪,现在我要和他离婚,还要他赔偿我精神损失费!但是我经济困难没钱请律师,这可怎么办啊?
工作人员:新修订《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增加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其中就包括“婚姻关系中一方构成重婚罪,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维权。
新修订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明确的部分法律援助事项: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报酬;
(六)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七)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九)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十)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十一)婚姻关系中一方构成重婚罪,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十二)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十三)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假劣种子、农业投入品等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十四)因依法经不动产登记的居住权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益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前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
来源:上海法援、崇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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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袁 琳
审 核|徐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