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事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二)因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三)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四)因农作物受到损害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赔偿;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六)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六)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项,主张相关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