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2026-06-23 16: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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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部分已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2,293.1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江南锻造”)就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建”)、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建”)等主体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2起诉讼,要求天津华建、扬州华建等主体支付货款本息。根据案件前期进展,涉案金额合计1,919.66万元。近日,江南锻造就下述案件二向法院提出诉请金额的变更申请,即主张诉请金额由437.47万元变更为810.99万元。两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变更为2,293.18万元。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案件一已调解结案,天津华建应向江南锻造分期支付货款14,821,911.62 元及相应利息,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就天津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相关被告方未按《民事调解书》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江南锻造已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受理。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路8号2-A450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国都”)

经营地:扬州市邗江区月城科技广场2号楼24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院内2号平房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2.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年7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造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产加工。后天津华建、扬州华建和江南锻造于2023年8月、2023年11月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天津华建将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扬州华建,扬州华建向江南锻造付款,天津华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扬州华建现已拖欠货款3,731,476.80元。经计算,截至2026年2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643,207.45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扬州华建支付货款本息合计4,374,684.25元;

(2)被告三天津华建就被告一扬州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二扬州国都在其违规减资的8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一扬州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被告四北京华建在其未依法出资的5,680万元内就被告三天津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因上述两案合同主体、合同关系均存在密切联系,故一并作为重大案件进行披露。就上述两起案件,至案件一调解结案,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1,919.66 万元。以上内容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以及于2026年4月1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二中,被告一扬州华建前期通过票据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430万元。后原告江南锻造向案外人背书转让前述票据,但出票人和承兑人扬州华建到期拒付前述票据。经原告江南锻造与案外人协商,已就前述票据内的350万元与案外人达成和解。现原告江南锻造拟在案件二前期诉请金额基础上,新增主张前述350万元票据对应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并已向法院申请调整案件二诉讼请求。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一扬州华建支付原告江南锻造货款人民币(下同)7,231,476.8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扬州华建支付原告江南锻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78,391.61元;

(以上1、2两项诉请金额合计8,109,868.41元)

(3)被告三天津华建就被告一扬州华建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依法判令被告二扬州国都在其违规减资的8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一扬州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被告四北京华建在其未依法出资的5,680万元内就被告三天津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案件一调解结果以及案件二变更诉请金额的情况,上述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变更为2,293.18万元。相关被告仍可能存在其他未按期承兑票据。如后续再次出现前述类似情况,公司将采取必要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2025年末,公司已对相关应收债权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调整诉请金额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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