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
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答记者问
为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逮捕质效标准》)。近日,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侯亚辉厅长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逮捕质效标准》是专门针对审查逮捕这一检察基本职能制定的标准,请您介绍一下《逮捕质效标准》的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
答:近年来,按照最高检党组工作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基本职能建设,开展了一系列务实工作举措,此次《逮捕质效标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发出台的。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党组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同时部署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突出强调,要持续健全检察环节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推动法律监督全面提质增效,并明确了构建包括评价标准体系在内的高质效办案的“五个体系”。评价标准体系的构建让“高质效”办案有依循、能对照、可评价。二是满足司法实践新变化新要求。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伴随着近年来我国轻罪案件占比高等犯罪态势的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深化贯彻实施等,对审查逮捕工作也提出新要求。应勇检察长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多次强调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质效。三是适应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修订调整完善的需要。2010年最高检原侦查监督厅曾制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在规范审查逮捕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中也借鉴了其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但原《标准》印发至今已逾十五年,审查逮捕的法律规定、工作要求、办案体制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不能满足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别经历了两次较大修改,逮捕法定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检察机关对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审查逮捕工作指导、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条件适用的需求更为迫切。
基于此,按照最高检党组工作部署,为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审查逮捕中“质”与“效”的标准,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普通犯罪检察厅牵头,制定起草了《逮捕质效标准》,为高质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供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
问题二:《逮捕质效标准》对于加强和规范审查逮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您能否介绍一下制定《逮捕质效标准》起草过程及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最高检党组对于推进高质效办案的质效标准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在院党组工作部署下,普通犯罪检察厅于去年年初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广泛调研,并围绕《逮捕质效标准》文件起草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论证等工作。院领导多次对起草工作组织专题研究,全程指导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最高检相关内设机构、各省级检察院、专家学者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逮捕质效标准》于2026年3月31日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并于5月28日正式印发。
《逮捕质效标准》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确保规范有据。起草中坚持遵循上位法及已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严格依法。对于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但上位法中尚未明确修改的,秉持审慎态度。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建议对径行逮捕条件中的“曾经故意犯罪”进行限缩,设置“五年内”或者“本罪为故意犯罪”等条件,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不宜予以限缩。二是坚持落实高质效办案的标准。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体系,《逮捕质效标准》在确立审查逮捕案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引导检察官在立案监督、追捕追漏、侦查监督等方面积极履职,将高质效办案做深做实做细。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要。针对近年来逮捕实践中遇到的趋利性执法、捕诉标准混同、长期“挂案”等新问题,以及仍然存在的构罪即捕、不捕类型混用、跟踪监督乏力等老问题,均力求在《逮捕质效标准》中予以规范明确,确保高质效办案有据可循。四是坚持捕诉职能统筹考虑。《逮捕质效标准》突出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特点,紧扣逮捕的法定条件与评价标准,注重与起诉标准的差别,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实体和程序规范。
问题三:《逮捕质效标准》对于检察办案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能否为我们简要介绍下《逮捕质效标准》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
答:《逮捕质效标准》共38条,分为“总体要求”“逮捕案件质效标准”“不捕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四部分。
第一章“总体要求”,共6条,主要内容为对逮捕案件办案质效的总体要求。从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出了统领性要求。
第二章“逮捕案件质效标准”,共18条,主要内容为办理逮捕案件的实体、程序规范和质效标准。重点对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及径行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捕等逮捕条件进一步指引。对审查逮捕诉讼程序、办案规范等程序性要求进一步细化,同时对逮捕案件基本标准、办案质效不高以及不合格等质效标准进一步明确。
第三章“不捕案件质效标准”,共10条,主要内容为不捕案件的实体、程序规范和质效标准。重点对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等情形的准确适用进一步规范。对不捕案件办理程序、不捕说理、不捕后跟踪监督等履职要求进一步细化。同时对不捕案件基本标准、办案质效不高以及不合格等质效标准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附则”,共4条,主要为适用要求及其他事项。明确《逮捕质效标准》作为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案的基本依据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同时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明确要求。
问题四:《逮捕质效标准》在全面系统规范捕与不捕案件质效标准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请问主要针对哪些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怎样的规范?
答:当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总体较好,逮捕率平稳,捕后不起诉、无罪占比持续低位,但审查逮捕中也呈现出新问题不断出现、老问题仍存的新老问题交织局面。《逮捕质效标准》既明确了六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作为指引整个逮捕案件办理的统领性、原则性要求,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查逮捕中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规范:
一是关注捕诉标准混同问题。《逮捕质效标准》坚持独立的逮捕标准,通过多个条款细化了逮捕标准与起诉标准的区别。明确指出,既不能以审查起诉标准作为逮捕标准,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尚未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也不能降低逮捕标准,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避免逮捕标准与起诉标准混同,不利于逮捕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作用的发挥。还通过逮捕条件的细化,体现与起诉标准的区别。在逮捕的证据条件审查中,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或者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行为的事实,体现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同。对于已经符合逮捕的证据标准,但尚未达到起诉标准的,不能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而应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并跟踪督促。在逮捕的刑罚条件审查中,注重强调根据逮捕阶段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刑法及有关量刑规范,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预测。可能判处的刑罚会随着侦查取证进展与定罪量刑情节的变化而变化,不等同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
二是重视解决不捕情形混用问题。审查逮捕实践中,有的案件存在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及不适宜羁押不捕等情形混用的问题。《逮捕质效标准》明确指出不能混用不捕类型,既不能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不捕决定,也不能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证据不足不捕或者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不捕决定。并通过多个条款细化了不捕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仅有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等八类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捕。对于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属于初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者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等情节,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属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逮捕质效标准》还将不捕类型混用作为了逮捕案件质效不高的评判标准之一,倒逼规范适用不捕类型。
三是针对近些年实践中存在的趋利性执法问题,《逮捕质效标准》通过新增条款,规范审查逮捕阶段对案件管辖的审查要求。《逮捕质效标准》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公安机关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或者报请指定管辖,避免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防范趋利性执法。同时还规定,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作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除本标准规定情形外,属于不合格逮捕案件,进一步压实检察官对管辖权的审查责任。
四是更加注重加强捕诉制约,优化捕诉衔接。针对“一捕了之”“不捕了之”等问题,《逮捕质效标准》通过相关条款的设置强化了捕后、不捕后的引导取证、跟踪监督等。《逮捕质效标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发现公安机关未实质性开展继续侦查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查,等等。
五是科学设定案件质效等次,注重正向引导和反向约束。《逮捕质效标准》既对审查逮捕案件的基本标准进行正向设定,也设置办案质效不高、不合格案件标准,反向规范案件办理。规定对于没有管辖权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对于逮捕后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案件质量评查确认逮捕确有严重错误等情形,认为属于不合格逮捕案件。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捕,致使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以及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不捕决定错误改为批准逮捕的,经案件质量评查确认不捕确有严重错误的,认为属于不合格不捕案件。同时,在质效标准评价中,不以案件办理结果倒推逮捕质量问题。注重把握审查逮捕案件处于侦查环节早期,后续变化因素较多等特点,避免简单以后续案件被判处无罪、不起诉、轻缓刑等结果倒推逮捕质量问题,而是立足逮捕案件办理当时在案的事实证据条件,经评查确认后,客观、科学评判承办检察官的办案质效。
问题五:日前,《逮捕质效标准》已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下一步,各地检察机关应如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逮捕质效标准》?同时,围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最高检今年还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出台《逮捕质效标准》是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着力构建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五个体系”,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真正落实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审查逮捕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一是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深入学习。《逮捕质效标准》是加强审查逮捕基本职能建设的重要文件,各级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全员学习,最高检也将组织全系统的业务培训,还会对《逮捕质效标准》撰写解读文章,帮助大家理解与适用,实现通过标准的引领促进审查逮捕案件的高质效办理。二是要认真、正确把握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坚持审查逮捕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坚持“三个善于”的司法理念,切实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作为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基本依据和重要遵循,切实将《逮捕质效标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四是要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逮捕质效标准》是一体加强“三个管理”、高质效办案评价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为案件评价提供了专业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回答了高质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评判问题。最高检以《逮捕质效标准》为依据,正在开展首次审查逮捕案件质效抽查、评查工作,各级检察院也应将《逮捕质效标准》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作为对检察官日常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今年,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重点工作,围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我们还将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会议,发布审查逮捕指导性案例,加强审查逮捕案件案例指导,牵头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逮捕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运行机制,加之《逮捕质效标准》的发布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加强审查逮捕基本职能建设,努力以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社 作者:首席记者 史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