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6-05-22 07: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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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谢振声、徐维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风华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风华高科董事会根据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风华高科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一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5:00在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召开。

风华高科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风华高科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均为2026年5月1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风华高科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73,212,217股,占风华高科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95%。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966人,代表股份数173,666,880股,占风华高科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4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钟永红、区荣亮出任计票人及监票人,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风华高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

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2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1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4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4%;反对1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98,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13,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8%;反对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13,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2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3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4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3%;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5.《关于将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为分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94,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1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09,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1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6.《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的报告》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39,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5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1%;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5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72,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2%;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谢振声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 徐维咛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6-23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一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程先生。

7.本次股东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74人,代表股份446,879,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4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2人,代表股份109,993,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6%。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57,013,21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9,522,79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1,147,490,419股。

2.现场会议出席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73,212,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1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6人,代表股份173,66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4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5人,代表股份109,676,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9%。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谢振声、徐维咛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共审议7项提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审议,提案全部获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2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1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4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4%;反对1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98,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13,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8%;反对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13,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2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3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4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3%;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为分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94,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1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09,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1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39,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5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1%;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65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72,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2%;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谢振声、徐维咛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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