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物业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是什么关系?
A: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将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作为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的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提出物业管理应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Q: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怎么决定?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