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女子向媒体反映,几个月前,其丈夫买1万元榴莲错付成11万元,现在联系商家退款,对方却告知款项早已退还。原来是销售向公司财务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财务将退款打给了销售。
女子称丈夫付款时多按一个“4”。图/视频截图
5月15日,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公司销售明知多付款却故意隐瞒,属于恶意不当得利,必须全额返还并赔偿利息。该销售还涉嫌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便利,向财务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获得103324元退款,数额已远超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6万元。
他指出,涉事公司未经何女士同意,将钱转给销售个人,不属于有效退款。若双方协商退款失败,何女士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公司返还多付款103324元。
【1】女子称丈夫买1万元榴莲付款时多按了一个“4”
据媒体5月14日报道,河南做水果生意的何女士与中泰果业有限公司保持多年合作。几个月前,何女士的丈夫在该公司购入11480元的榴莲,付款时多按了一个数字“4”,错将114804元付入对方账户,多付了103324元。
“我知道多付钱是昨天,钱没退到我的账户上,这个事儿很棘手。”几个月后,何女士发现付款错误,紧急联系商家要求退款,结果却被告知款项早已退还。
原来,购买时公司销售就知道何女士多付了钱,但并未告知。之后销售以退款为由,向公司财务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所以财务将退款直接打到了销售的个人银行卡上。
目前,当事人已经准备起诉。
【2】律师:涉事公司与销售均构成不当得利
在该事件中,公司销售明知顾客多付款却刻意隐瞒,并在财务退款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使原本属于客户的退款打入自己账户,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该公司以“已将款项退还(转给销售)”为由拒绝再向顾客返还,该理由是否成立?
谭敏涛表示,公司销售明知多付款却故意隐瞒、不告知、不上报,属于恶意不当得利,必须全额返还并赔偿利息。该销售还涉嫌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便利,向财务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获得103324元退款,数额远超6万元立案标准;若认定为个人侵占而非职务行为,可构成侵占罪。
谭敏涛指出,该公司收款后不主动核对,不原路返还退款,同样构成不当得利,以“已将款项退还(转给销售)”为由拒绝再向顾客返还的理由不成立,该公司必须向顾客退款。
他表示,顾客与公司是交易主体,付款进入公司账户,收款主体是公司,不是销售个人。退款义务主体只能是公司,销售只是员工,无资格代收退款。依照行业惯例与财务规范,公司退款必须“原路退回”,或经顾客同意退回其他账户。
“该公司未经何女士同意,将钱转给销售个人,不属于有效退款,对何女士无约束力。销售欺诈、财务违规,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不能转嫁给顾客。”他说。
谭敏涛称,何女士可与涉事公司协商退款,若协商失败,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公司返还多付款10332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编辑 任卓 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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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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