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陈某自熊某处购买一批木料,花费50万元,在支付大部分货款后,陈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剩余18万元未支付。经过熊某多次催要,但陈某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后熊某将陈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熊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但陈某仍未能按期偿还。经熊某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谈话时发现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有和解可能。经详细了解后得知熊某与陈某原为多年生意伙伴,在此纠纷之前私交也比较不错。为高效化解矛盾,执行法官决定以双方友情基础为突破点,与双方开展沟通协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控得知陈某名下尚有十几亩土地种植农作物,执行法官建议陈某以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担保,分期向熊某还款。见双方当事人对建议有意向,法官决定抓住有利时机继续开展调解,帮助两人“解决案情”的同时再“重拾友情”。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陈某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尽快偿还欠款。另一方面劝说申请人熊某理性考虑被执行人陈某的履行能力,引导他念及多年友情,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允许其慢慢还款。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沟通调解,执行法官从情与法的层面和两人展开交流,双方终于打开心结,对剩余款项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还主动代其缴纳了执行费,双方握手言和,共同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肩走出法院,纠纷圆满化解。
伊宁县人民法院坚持分类科学解决各类执行难题,寻求案结事了的最佳方式,在“执行力度”保障下体现“执行温度”,追求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周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