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覃女士:“天都黑了,孩子是被狗追得害怕才翻墙的,这是紧急避险,凭什么让我们赔?”
家长徐女士:“夜晚路上这么黑,孩子心里慌,流浪狗的问题该找社区,我们孩子也是受害者。”
车主刘先生:“不管什么原因,我车坏了是事实,维修费总要有人出。孩子未成年,家长就得负责。”
傍晚翻墙惹纠纷,两少年踩坏车顶
某日傍晚,14岁的小覃和小李结伴行至光明区公明街道某路段,突然发现前后有流浪狗逼近。二人情急之下翻越路边一面两米多高的围墙避险,跳下时不慎踩中围墙下刘先生停放的车辆,导致车辆天窗玻璃、骨架及拉索损坏。覃女士与徐女士作为监护人,坚持认为孩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担责。刘先生则要求赔偿维修损失。三方协商未果,共同向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法理相融稳民心,明晰紧急避险概念
调解员依法受理后,仔细核查了监控录像、维修定损单、现场照片等证据,决定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开展工作。对于孩子家长,调解员指出紧急避险有严格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担责,可给予适当补偿。但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除了翻墙,当下是否还有大声呼救、跑往人多的地方等其他选择?两米多高的围墙跳下,存在对他人财产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较大风险。因此,孩子仍应承担“适当责任”。
面对刘先生,调解员先体谅其遭受损失的不宜,再指出这是孩子情急之下造成的意外,并非故意损毁,引导其换位思考,为后续调解争取空间。
情理交融弥分歧,耐心协商定金额
在各方对事实基础形成共识后,调解员迅速将讨论焦点从“争对错”转向“寻方案”。调解员向两位监护人释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母亲心疼孩子是人之常情,但刘先生的损失也同样值得重视。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也要求监护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轮耐心沟通与核算,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覃女士、徐女士一次性向刘先生支付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866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三方就此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互不追究。
文/图:促进法治处、光明区司法局
通讯员:陈俊豪、陈梓浩、梁庆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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