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促成沙特伊朗和解的“北京协议”,到巴勒斯坦各派别内部和解对话,国际调解的成功实践已充分展现其独特价值。面对我国近年来涉外商事纠纷调解率低的现状,《公约》生效无疑为国内商事调解体系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一、理念革新
从“胜负裁决”到“利益共识”
《公约》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摒弃对抗性思维,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实现互利共赢。相较于诉讼和仲裁中“非黑即白”的裁判模式,调解程序在法律适用、规则选择上更具灵活性,能根据争议双方实际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尤其适合注重长期合作关系的商事主体。
这一理念对国内商事调解的启示尤为显著。从司法实践看,北京四中院此前发布的商事调解履行率数据显示,调解案件履行效果显著优于判决,印证了协商式解决的优势。
二、机制突破
从“境内效力”到“跨境互认”
《公约》创新性设立调解结果登记备案制度,经备案的协议可在所有缔约国直接执行,有效破解了传统调解“执行难”的世界性难题。这为我国完善涉外商事调解效力保障体系提供了重要借鉴。
当前我国商事调解协议需通过司法确认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但跨境执行仍面临程序繁琐、周期漫长等问题。正因如此,《公约》所倡导的“登记即互认”原则,对我国而言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可借此契机,主动推动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例如建立与国际调解院对接的备案与执行系统,从而将跨境调解协议的执行周期从平均数月大幅压缩,显著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竞争力与公信力。
三、生态升级
从“单一服务”到“多元赋能”
国际调解院总部设在香港,正是看中其兼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独特优势。这提示国内商事调解行业需构建更具国际化、专业化的服务生态:
01人才国际化
组建“国际商事调解员人才库”,吸纳法律、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专家,并建立系统性标准化的培训与认证机制,确保调解员具备处理跨境复杂争议的专业能力与文化包容性。
02服务数字化
开发多语种智能调解平台,集成在线协商、证据交换、电子签章等功能,并实现各类调解系统之间的数据互通。
03场景专业化
设立专业化的调解服务平台,针对数字贸易、跨境投资等新兴领域纠纷,提供定制化调解。
四、以调解创新赋能开放型经济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国内企业涉外纠纷年增长率持续高涨,国际调解院的诞生恰逢其时。《公约》落地必然会加快推进“调解+仲裁+诉讼”的有机衔接,商事调解更会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优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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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翼法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成立于2025年,是在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的指导下成立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秉承“公正、专业、高效”的理念,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灵活、低成本的商事争议调解服务。
调解中心依托行业专家库、法律顾问团队、智能化调解平台,调解范围涵盖合同纠纷、物业纠纷、股权争议、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纠纷等,涉及到公证、金融、房地产、商事、海事等多个领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量身定制的调解方案。同时,调解中心配有专门的调解室和洽谈室,注重调解过程的保密性和灵活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