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形象”应用必须严守法律底线
2026-05-08 16: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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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形象”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一种具体形态,已进入广告、短视频、影视制作等现实场景,在提升内容生产效率、拓展表达方式的同时,也对既有权利保护规则和行业运行秩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近期,短剧制作中的形象高度相似争议、短视频平台的声音仿冒行为、自然人面部特征被擅自用于角色生成等案例,反映出“AI形象”在应用中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对“AI形象”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治理,不能仅关注技术应用本身,而应在鼓励创新发展的同时守住权利保护底线,在拓展应用空间的同时推动行业规范有序运行。

“AI形象”是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具有拟人化特征的数字形象,涵盖面部特征、声音样本、体态动作等多重要素。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一种具体形态,“AI形象”建立在海量图片、视频、音频、文本及动作素材训练的基础之上。技术上的可生成性,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可自由使用。对其进行训练和使用是有约束、有边界的,来源合法、使用合规、尊重他人基本权利,应当成为这一领域发展的基本前提。

从现行制度看,我国已经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和深度合成服务等规范,对训练数据来源、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处理和合法权益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随着人工智能形象的广泛应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突出挑战。一是侵权所涉权利类型复杂,保护边界尚不清晰。“AI形象”的侵权可能同时触及人格权、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面部特征或声音生成可识别的“AI形象”,可能侵害肖像权或声音权益;训练数据包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生成形象与已有角色高度近似,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而“AI形象”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因独创性标准适用不统一,实践中存在争议。二是权利救济机制不够完善。侵权涉及训练、生成、传播、使用多个环节,技术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权利人往往难以确定侵权环节和实际责任人,维权成本较高。三是演艺等特定领域的应用缺乏明确规范,尤其是使用真人演员形象生成“AI演员”时,授权方式和范围尚无统一规则。

在侵权认定层面,应更加全面审慎。对于“AI形象”涉及的多重权利,应当分类建立清晰的判断规则。在人格权方面,只要“AI形象”足以使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未经许可即构成对肖像权或声音权益的侵害,无需考察该形象是否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方面,应坚持独创性标准:对于主要依赖模型自动生成、创作者实际控制和表达投入有限的“AI形象”,不认定为作品;对于体现用户个性化选择和安排的“AI形象”,可结合个案判断。目前,有法院已在相关案例中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这一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此外,对于“AI形象”与在先作品角色高度近似的情形,应适用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可综合考虑生成形象与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使用目的、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总之,侵权认定不宜“一刀切”,而应结合技术特点、使用场景和损害后果进行分层判断,既避免过度保护抑制创新,也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放任侵权行为发生。

在权利救济层面,随着“AI形象”商业化应用不断扩展,权利保护不能停留于事后追责,而应当更加注重救济机制的系统完善和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应当看到,“AI形象”侵权往往贯穿训练、生成、传播、使用等多个环节,具有技术链条长、传播速度快、责任主体多元的特点,传统的单一追责方式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型侵权场景。一方面,权利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为此,应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强化证据保全、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之间的规则衔接,提升权利人依法维权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探索建立针对“AI形象”侵权的快速响应机制,如要求平台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及时采取下架、屏蔽等措施,防止侵权内容进一步扩散。此外,落实平台、开发者、经营者等各环节主体的合规责任,推动形成源头防范、过程约束、事后救济相衔接的全过程保护机制。

当前实践中,应重点关注“AI形象”在演艺领域的规范应用。以真人演员为原型的“AI形象”被用于角色扮演和内容生成,正在为内容生产方式带来新的变化。此类“AI形象”并不只是对传统演员的简单替代,还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演艺行业的创作空间和技术手段。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人物生成、场景适配、动作呈现以及后期制作等环节都变得更加可控,这不仅有助于压缩制作成本、缩短创作周期,也为重复性内容生产、高风险情节拍摄以及特殊场景表达提供了新的可能,为演艺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必须认识到,演艺活动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不仅在于其能够呈现可观看的形象,更在于其中蕴含着真人演员的身体表达、情感经验和人格魅力。与技术生成的标准化、可复制性相比,真实表演所承载的情绪层次、生活体验和创造张力,仍然具有人工智能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此,对于“AI形象”在演艺领域的应用,重点应放在如何规范使用和合理应用上。可制定相应的应用指南,明确“AI形象”在影视、短剧、广告等领域的使用原则与限制条件,防止过度依赖技术而损害表演艺术的本质。对于使用真人演员形象生成此类“AI形象”的行为,应取得本人或其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并合理限定授权范围和使用期限,保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使“AI形象”在演艺领域的应用真正成为行业创新发展的助力。(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郭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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