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岁男孩李某在小区顶楼高坠身亡,家属认为事发地楼顶围栏太低,栏杆太细,进入管理不到位,向物业与建设单位索赔48万余元。近日,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认定物业公司无责,监护人责任与物业公司义务的边界应如何划分,家属对于“公租房小区应严格管控人员进出、严控天台入口”的主张为何被驳回?
【1】重庆10岁男孩小区顶楼翻墙高坠身亡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负有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庭审中提交的现场照片、派出所情况说明及监控视频,案发楼栋天台设有“注意安全”“严禁攀爬”等警示标志,围墙高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关于人员进出,李某家属主张应对公租房小区进出口、天台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无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现无证据表明某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疏漏或重大过失。因此,李某家属主张某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某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于2019年9月3日将该项目整体移交给重庆市某单位管理。某建设公司不参与具体管理,亦不承担后续管理责任,且其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案涉楼栋围墙高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无证据表明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形。因此,李某家属主张某建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家属主张“严控进出”缺乏法律依据
他说,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基础上,要求物业对每一个进出小区的人员施行严查,不具有合理性。一些小区物业对外人进行严查,这是物业规范要求,但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对普通住宅小区进行“人人登记”的管理成本极高,且超出了“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要求物业24小时盯着每一个未成年人,封锁公共区域,也超出了合理限度,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王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上一篇:让每一部法规立得准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