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江检察机关发布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展现检察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效,助力守护创新成果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从2024年7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先后聘请人员从事代发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快递业务。至2025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等三人为商家邮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小礼品不少于53301单,每单获利不少于3元,违法所得不少于159903元。
其中,实际代发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快递不少于13200单,违法所得不少于39600元,商品的销售金额不少于453750元;商家为更好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刷单让郑某某等人邮寄小礼品的快递单不少于40101单,违法所得不少于120303元。
2025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等3人,并现场扣押待代发的资生堂、宝洁、迪奥等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710件,货值金额共计不少于69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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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路威酩轩(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和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阳春市公安局本次查获的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件于2025年6月13日移送阳春市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该院于同年6月20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为明确补查方向,向公安机关制发退查提纲,以查证销售金额、销售记录为主线,引导侦查机关向多个嫌疑人做好进一步的讯问笔录。通过补齐证据链,让犯罪事实认定更扎实,为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有力指控犯罪提供支撑,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
此外,该案承办检察官综合审查全案事实与证据,从全案中厘清主次矛盾,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三名嫌疑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时长等重点问题进行论证,准确认定三名嫌疑人主从犯角色定位。
案件于2025年11月17日办结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定郑某某等3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郑某某等3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22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及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一步,阳江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有力震慑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南方+记者 罗天
通讯员 吴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