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全红婵者,将面临哪些处罚?律师解读——
2026-04-08 23: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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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奥运会后,全红婵因青春期发育,体重增长,曾遭到部分网友恶意嘲讽。因为长期焦虑全红婵常常失眠,对自己的身体产生过不满和抗拒,甚至想过退役。此前,全红婵在接受采访时也曾表示:希望一些网民不要再骂自己和她的家人以及朋友。

4月8日,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发文《向畸形饭圈文化坚决说“不”》,并表示已报警。同一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就全红婵等跳水运动员遭受网暴一事发布声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表示将严肃处理此事,绝不姑息。

对于网络上发言随意,甚至恶意中伤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行为?又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常律师认为:针对全红婵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行为人可能面临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一是构成民事侵权,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是构成行政违法,进而受到行政处罚;三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也将被追责。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行为可大致区分为侮辱、诽谤、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人肉搜索四种,这四种行为均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其行为方式、侵害客体和核心特征存在明显区别。

一、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无需捏造事实,即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实施,且内容具有明显的羞辱、贬低性质,即便基于真实事实,若以侮辱性方式表达,仍可能构成该行为。针对全红婵而言,具体表现为在网络平台、评论区用“废物”等污言秽语辱骂、公开嘲笑其口音外貌等个人特征,均属于典型的侮辱行为。需要注意,法律上的“公然侮辱”,并不以发生在广场、街道等物理公共场所为限,亦包括在网络空间向多人公开贬损他人的情形,微信群、QQ群、社交群等网络群组,面向多名群成员开放,信息一经发布即可为群体内不特定多数人所知悉,符合“公然”的规范内涵。

二、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捏造事实和散布行为,必须是无中生有、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且将该虚假事实向第三人传播,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针对全红婵的诽谤行为,具体表现为编造“利用比赛谋取私利”“与教练有不正当关系”等不实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广泛传播,损害其职业声誉和个人形象。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是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在网络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与诽谤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侵害对象可针对特定个人,也可针对公共事件,更侧重扰乱公共秩序。针对全红婵的此类行为,具体表现为编造“全红婵将退出国家队”“比赛成绩造假”“家人涉及违法犯罪”等不实消息,即便部分信息未直接贬损其名誉,但仍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若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其合法权益,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人肉搜索”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收集、获取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非法性、公开性和隐私性,核心侵害的是公民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与前三种行为的核心区别的是,该行为以“公开个人隐私信息”为核心。针对全红婵的人肉搜索行为,具体表现为公开其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泄露其未公开的私人行程、医疗记录,非法获取并传播其学籍信息等,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还可能引发后续的骚扰、恐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

网暴全红婵者

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恶意中伤、侮辱谩骂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全红婵作为为国家赢得荣誉的年轻运动员,其人格尊严依法受到同等保护。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如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亦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人肉搜索行为还构成对全红婵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实施人肉搜索的行为人,需承担删除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若侵害全红婵名誉权,同样适用上述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针对侮辱诽谤行为,即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针对全红婵的侮辱性言论或捏造不实信息,均属于“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针对人肉搜索行为,非法公开全红婵及其家人个人信息的,属于“散布他人隐私”,若未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可处以行政处罚;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若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网络秩序,未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处罚。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未履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用户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记入用户信用记录。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上网络暴力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有组织性地对全红婵进行辱骂、恐吓、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网络空间秩序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通过“人肉搜索”非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全红婵及其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有网络暴力信息而不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导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恶意营销,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BRTV新闻(记者:何羿翯)

来源:北京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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