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
2026-04-08 2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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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正式发布批准通过的《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6条,以法治手段破解管道老化、配送不规范、隐患整改难等突出问题。其中明确,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实现“一瓶一码、一户一档”。为确保安全,禁止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及高层建筑内存放瓶装燃气。此外,政府应当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组织管道燃气改造。

广州全市年供气总量约19.7亿立方米

燃气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出台这部《条例》的背景是什么?其立法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燃气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广州全市共有管道燃气企业20家,年供气总量约19.7亿立方米,瓶装燃气企业27家,年供应总量约54万吨。广州市现有燃气管道12228公里,管道燃气用户约357万户,瓶装燃气用户约135万户。

燃气管道老化、瓶装燃气配送不规范、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用户安全用气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协同不足等,是近年来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符合条件的城中村须安装管道燃气

燃气设施建设是燃气安全的基础,为确保建设质量,《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投资建设。

政府应当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组织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实施,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改造管道燃气设施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等内容。年度计划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

此外,《条例》还规定,新建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自闭阀等切断装置及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符合安装条件的用户免费安装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用气异常时能自动切断供气并报警。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

瓶装燃气储存、配送环节风险较高,《条例》明确,构建“全流程溯源、规范化配送、严标准存放”监管体系:

一是实现“一瓶一码、一户一档”。建立燃气气瓶全流程管理制度,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姓名、气瓶使用地址、气瓶编码、安全检查等情况。

《条例》对燃气经营者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按规定存放气瓶等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是规范配送与安检流程。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配送服务制度,经营者需配备合规配送人员和车辆,实行“人车对应、固定范围”定位监管,每次送气时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

三是严格气瓶存放。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将燃气气瓶存放于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要求、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瓶组站、供应站。禁止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及高层建筑内存放气瓶,餐饮经营者需将在用与备用气瓶分开存放,存瓶总重量超100千克的需设置专用气瓶间。不得超过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不得和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出租人代缴燃气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用户端安全是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条例》对燃气用户尤其是餐饮经营者、出租屋群体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用户燃气使用禁止行为。如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配件、强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燃气等。《条例》鼓励燃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险。

在出租屋燃气使用方面,承租人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缴费申请并办理缴费手续的,出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出租人代缴的,应当按照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条例》明确,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的燃气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定,并负责其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承租人则需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如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燃气经营者报告。

超1年未能入户安检可中止供气

入户安检是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关键环节,《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每年应当为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应当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入户安检应当对燃气储存使用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等是否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以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等方面,逐一进行检查。

针对用户不在家、无人居住等“到访不遇”、隐患整改难跟进等问题,《条例》明确,推行延时和错时服务。对无法在工作日接受检查的用户,提供工作日延时服务和周末、节假日错时服务。

对用户违规存放气瓶、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行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阻挠抢险抢修、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条例》明确,超期未安检可中止供气。因燃气用户原因,燃气经营者未能入户安全检查超过一年的,燃气经营者在预警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并可以按照约定中止供气。因未安检超一年中止供气,用户申请恢复用气的,经营者检查合格后应当立即恢复供气,涉及施工检修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完成并恢复供气。

文、视频|记者 柳卓楠 通讯员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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