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从不抽象。它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绽放在每一个得到帮助的笑容里。
我们将为您全景呈现过去一年里,那些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援助案例。看法律人如何以专业为刃,为困境中的个体廓清迷障;又如何以善意作舟,载他们渡过人生的险滩。
这些案例,是绝望中的援手,是无声处的惊雷。它们证明了:再微弱的光,都有划破黑暗的力量;再平凡的守护,汇聚起来便是时代的星辰大海。
见证光芒,感受力量。
1
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沈某
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受援人沈某系非婚生女,2018年出生,其母与李某于2017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短暂交往,期间,李某未如实披露婚姻及家庭状况。沈某母亲怀孕后,李某失去联系,未参与孕期照料,亦未承担任何生育相关费用。自沈某出生以来,李某未履行探视、抚养义务,全部生活及教育支出由其母独自负担。沈某母亲无固定工作,收入微薄,难以持续承担抚养成本,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
经审查,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请求给付抚养费”事项范围。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当日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南芳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介入后,研判认为亲子关系确认系本案核心前提。因李某长期失联,缺乏身份关联证据,初期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困难重重。后经多方联系到李某,完成初步证据固定后,方进行亲子鉴定,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生物学亲子关系鉴定,确认李某为沈某的生物学父亲。
此后,案件进入抚养费给付诉讼程序。援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之规定,结合沈某实际支出凭证、就学机构收费证明及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请求李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已发生的抚养费用共计75000元,之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沈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通过及时启动法律援助程序、专业律师介入取证突破亲子鉴定难题,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实质性帮扶。裁判结果兼顾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被抚养人实际履行能力,为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亲子关系确认难、执行基础薄弱等问题提供了可复制的操作范式,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刚性立场,推动形成家庭责任不可逃避的法治共识。
2
洞头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方某
故意伤害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方某系17岁职校生,与同学曾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其他同学“拱火”下双方于校园卫生间内推搡。因地面湿滑,两人同时摔倒,方某不慎压伤曾某,致其臀骨骨折,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损害结果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事发偶然,具有较强意外因素。
鉴于方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将案件推送至洞头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于当日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擅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调解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援助律师了解到方某家庭住址偏远、父母奔波不便后,主动利用休息时间上门提供法律帮助,减轻其家庭负担并建立信任关系。通过细致沟通与调查,重点核实了“地面湿滑”“意外摔倒”等细节,形成了本案情节显著轻微、方某主观恶性小的核心辩护意见,并确立了争取非刑事化处理的方案。
为实现该目标,援助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案件情况与调解可能,主动建议并推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公安民警、校方代表共同参与联合调解。调解前,援助律师详细研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判例,精确核算各项法定赔偿费用,为调解奠定扎实的法律依据。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从法律后果与情理角度分别对双方家庭进行深入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
公安机关综合考量方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后果意外性强,且已积极赔偿、真诚悔过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本案损害结果虽达到轻伤二级,但司法机关并未机械“唯结果论”,而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事件偶发性和意外因素。援助律师通过专业研判、主动服务、情感沟通,积极协调构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校方参与”多元解纷机制,最终推动案件以非刑事方式圆满解决,有效避免了刑事追诉对未成年人造成的长远负面影响,切实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助力其重返正轨,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来 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处(法律援助中心)
编 辑:宁宁
审 核:冰秀、杨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