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条款与考生基本生活经验形成的观念产生冲突时,法院如何在契约自由与消费者权益之间找到最优解?近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培训退费纠纷案件。法官没有直接敲法槌判案,而是用一套特殊的调解方法,让原本僵持的双方最终心服口服。
原告成某与被告某教育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成某依约支付培训费19300元,合同明确约定了退费标准,如原告笔试未能通过,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10500元,如原告面试未能通过,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19300元。后成某参加了考试,笔试未通过,随即联系被告退费,被告仅退回10500元。成某认为笔试未通过属于面试未通过,应按合同全额退款。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虽相对清楚,但简单裁判易影响教育培训行业经营秩序与契约稳定性。为促进实质解纷,法官充分运用“情调理顺五步工作法”组织双方协商。一是“听”:听取成某的考试情况及对合同约定的退费标准的理解,同时听取被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全面掌握双方争议焦点。二是“劝”:在厘清核心症结后,承办法官开展针对性劝解工作,劝导成某全面客观看待双方的合同约定,也劝导某教育公司理解考生备考的不易及成某对合同条款理解的偏差,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态势。三是“讲”: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释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让双方对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四是“促”:法官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协商最终调解方案,被告自愿赠送原告网课课程及教材。五是“顺”:原、被告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表示原告若有考试需求可随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