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将其定位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介绍,这一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对破产制度功能的认识实现了从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到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制度性飞跃。
2026全国两会期间,谢文敏就健全完善全国统一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谢文敏认为,健全完善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基本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
谢文敏(左二)。图/长江日报
谢文敏介绍,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正处于从地方试点向全国立法推进的关键阶段,但在制度供给、规则统一及配套机制等方面仍面临一些亟须破解的难题。
一是关键制度配套不足。当前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信息采集范围有限,信用评价在实际融资活动中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财产信息记录分散,缺乏统一的整合机制,加之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界限不清,导致破产财产的认定与核查、清偿责任的界定与划分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更值得警惕的是,个人财产流动难以追踪,大量现金交易、监管外的民间借贷与关联交易频繁发生,导致资产轨迹难以厘清,加剧了债务人资产隐匿与逃废债的风险。
二是社会认知与社会保障滞后。一方面,“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公众易将破产制度误解为“逃债工具”,对免责制度缺乏信任。另一方面,作为风险缓冲关键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保率不高,尤其在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应参未参”现象普遍,而这类群体恰是破产后亟须再就业的主体。社会保障“安全盾”的薄弱,使得债务人通过破产解除债务后重新起步面临重重困难。
三是地方政府存在担忧与潜在干预。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可能进一步加剧金融机构的惜贷倾向。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与防止风险传导的考量,对涉及本地金融机构债权的个人破产案件可能存在潜在的干预倾向,这种行政关切若介入司法程序,将削弱破产审判的中立性与权威性,最终影响对诚信债务人的公平免责。
对此,谢文敏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构建个人破产信用与财产监管联动机制。加快推动《社会信用法》立法进程,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优化信用评价方法,建立跨部门、全覆盖的个人债务与财产信息登记与共享机制。重点整合分散的金融账户、不动产、股权、机动车等财产信息,并探索将大额现金交易、特定规模以上的民间借贷纳入监测范围,形成债务人财产与信用的全景视图,从源头限制利用现金或监管盲区进行破产欺诈的可能。
二是健全个人破产辅导与社会保障衔接机制。建议建立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或社会组织提供的个人破产辅导制度,为债务人提供债务咨询、财务规划等专业服务。明确破产程序与社会保障的衔接政策,将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纳入豁免财产范围,构建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及免责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培训支持体系,为“诚实而不幸”者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实质性支撑。
三是探索专项支持与犯罪威慑协同机制。建议参照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各省内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涉及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重大债权的个人破产案件,以有效隔离地方政府对司法程序的潜在干预,维护审判独立性与中立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贷款损失准备金模式,探索计提“个人破产专项风险准备金”,增强金融体系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适应能力。同时,强化刑事责任威慑,将破产犯罪类型化为“破产欺诈罪”与“破坏破产程序罪”,覆盖转移隐匿资产、恶意申请破产、非法催收等行为。
九派新闻记者 李韵聪 周雨禾
编辑 万璇 武菲菲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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