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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因为经济周转问题
亲朋好友之间的借钱现象很普遍
但不少网友表示
生活中熟人之间借钱碍于情面
往往是双方口头交流过后即转账打款
很难留下除转账记录外的其他凭证
一旦对方不认账将很难收回
01.
同学借钱未写借条
凭微信转账截图被法院判决驳回
近日
福建福州一法院审结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
原告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起诉对方
索要1万元借款
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据了解
该案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
据陈某自述:
2024年11月
雷某以偿还信用卡款项为由
电话联系借款10000元周转
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
陈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
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条
而是通过微信
分两次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
累计转账10000元
雷某接收转账后未作回复
陈某也未在微信中
向雷某确认该款项系借款
双方事后亦未补签借条
借款到期后
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
向雷某催讨欠款
但雷某始终拒不归还
无奈之下
陈某持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
及转账记录截图
将雷某诉至罗源法院
要求其偿还10000元借款
庭审中
双方各执一词
雷某称
其与陈某之间并非借贷关系
该10000元是陈某偿还此前
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
并提交了2024年9月
陈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现10000元的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雷某提出
若该款项系借款
陈某理应提供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佐证
针对雷某的抗辩
陈某补充说明
此前信用卡套现的10000元
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
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还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属于实践性合同
应同时符合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
本案中
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截图
仅能证实其向雷某
交付了10000元款项
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也未能对雷某提出的
“该款项系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欠款”
的抗辩主张
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
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02.
律师提醒:
即使备注了“借款”仍不保险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
借贷合意:
双方就借款金额、期限、
利息等达成一致
通常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
或能证明借款意图的
聊天记录、录音等
款项交付:
出借人已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通常表现为银行转账、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现金收条等
在本案中
陈某的微信转账记录
仅能证明“钱给了”
属于“款项交付”的证据
但由于双方是电话沟通借款
且转账后未在微信中确认款项性质
导致陈某无法提供“借贷合意”的证据
当被告提出“这是还旧账”的抗辩时
陈某因无法举证反驳而败诉
律师提醒:
即使转账时备注了“借款”
如果对方能举证证明
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关系
(如合伙、买卖、赠与等)
法院仍可能认定该备注为单方行为
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合意
03.
避坑指南:
如何让“电子借条”具备法律效力?
在数字支付时代
如何既维护情面
又保障资金安全?
法官和律师给出了以下建议:
线上沟通留痕
确认借款意图
↓↓↓
在转账前或转账后
务必通过微信、短信等
文字形式与对方确认:
“这XX元是借给你的
记得按时还哦。”
对方回复“好的,谢谢”
或“收到,一定按时还”等
即构成电子证据
能有效证明借贷合意
巧用转账备注
明确款项性质
↓↓↓
转账时
务必在备注栏填写
“借款”、“出借款”等字样
虽然单靠备注可能不够
但结合聊天记录
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催收过程录音
固定还款承诺
↓↓↓
如果借款时未留证据
可在催收时通过电话录音
或微信聊天
引导对方承认借款事实
例如:
“你去年11月借的1万块钱什么时候还?”
对方若回答“再宽限几天”
或“下个月发工资还”
即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
大额借款
建议补签电子借条或书面借条
↓↓↓
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
建议使用电子借条小程序
生成规范的电子借条
或补签书面借条
明确借款人、出借人、
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日期等要素
本来出于热心和信任
给对方借了周转资金
到头来却被对方赖账不还
倒打一耙
确实很伤人心
所以在出于好心的基础之上
一定要学会用合理的方法
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图文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海峡导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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